正式員工沒幾個,派遣員工一大批。這種用工方式,將在申城逐漸被杜絕。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據最新下發的《關于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派遣員工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且必須落實同工同酬。
超標者2年內必須下降
按規定,用工單位在該規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員工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于該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用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明確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計劃和期限,并將該調整用工方案報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使用派遣員工數量不超過規定比例的用工單位,為確保調整用工方案平穩實施、降低派遣用工總量,在降低用工比例的過程中,確因生產經營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員工,必須納入報備調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圍。
本市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的,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用工單位要按照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適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范圍,并在單位內公示。用工單位未按規定確定輔助性崗位范圍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的,也將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派遣員工工傷有保障
另外,派遣員工在本市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向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承擔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等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并按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規定承擔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浮動費率等工傷保險責任。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按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發生工傷的派遣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被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用工單位應當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結清該員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按本市標準繳納社保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派遣員工的,應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招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代勞務派遣單位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且本市用工單位未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本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本市用工單位應當先行承擔。
欠薪也有墊付“寬心”
派遣員工若被欠薪,權益如何得到保障。
根據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墊付情形的,相關行政機關在查清糾紛情況和欠薪事實后,可以根據市政府《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對勞動者的欠薪進行墊付,但對同一個勞動者的同一欠薪事項只墊付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