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勞務派遣管理難題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的一個顯著特征。勞務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國企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央企甚至超過三分之二的員工都屬于勞務派遣。 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全國勞務派遣人員總數就已經高達6000多萬,占到國內職工總人數的20%,而大部分發達國家派遣勞動者占全體就業人員的比例不超過3%。很多業內人士分析指出,勞務派遣工之所以被濫用,核心問題在于同工不同酬。 正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重點就勞務派遣問題進行修改,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原則。 孟小姐以勞務派遣工的身份在一家電視臺工作了8年。 孟小姐:我們單位自己成立了一個人力資源公司,然后再由這個人力資源公司以勞務派遣的方式派駐到單位來工作,一年一簽的方式。我們和勞務公司簽約的時候,它的簽約工資特別低,是一個基本保障的工資,也就1000多塊錢,因為簽約工資低,所以我們在扣公積金、養老保險等這些方面的時候就覺得可能是有點影響,我們的公積金特別低,就100多塊錢,正式職工他們就很高,至少是5到10倍這樣的差距。 這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參與草案起草工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指出,因為存在同工不同酬,導致有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這種形式。 烏日圖:就是因為存在同工不同酬,所以才導致有些用人單位去過去的濫用勞務派遣這種形式。但是對同工同酬如何解釋?是只講工資待遇,還是指企業給勞動者所有勞動報酬,包括福利、津貼、社會保障,這些都需要在這部法律修正案公布以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作出進一步的界定,比如要制定一個實施細則等等這些辦法,使得這部法律的修改在實踐當中更具有操作性。 同工同酬的意義在現實中不好確定,不僅如此,如何界定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崗位,目前還存在爭議。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不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的管理仍然存在難題。 爭議的焦點集中在輔助性崗位如何界定。這次提交的草案規定:“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烏日圖:這個主營是什么呢?是指的過去企業注冊的時候,工商部門給你寫的那個主營業務?還是指的現在企業自己確定的主營的方向?說不清楚。而且一個企業本身就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每個崗位和每個崗位之間都互為輔助。 草案還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進行限制,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擔心,確定用工比例反而不利于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 鄭功成:如果我們管理部門拿出一個比例,這個單位沒有用勞務派遣工,反而我要用現在這個修法本意,就是本來是要控制勞務派遣用工,結果搞得所有的單位都有一定的比例可以用勞務派遣用工。 烏日圖委員也認為這一條款難以操作: 烏日圖:在不同行業,用工數量是不同的,我們國家這兩年勞務派遣用工不同行業數量也不同,全國這么多崗位、這么多行業、這么多地區,要制定出這么多不同的比例來,我認為這是很難做的事情,而且這不是控制勞務派遣用工的一種根本的途徑和辦法。 勞務派遣的同工同酬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措施,雖然目前還存在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問題,但是平等勞動的原則卻讓人們感受到了進步的方向。雖然還有這樣和那樣的問題,平等勞動的曙光已經并不遙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