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二審 規范勞務派遣用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4日繼續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再次關注“勞務派遣”,進一步明確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以防止勞務派遣用工被濫用,同時草案對”同工同酬“原則再次細化。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再將勞動者派到其他用工單位工作,由實際用工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之間,其最顯著特征是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分離,勞務派遣因靈活便利的用工頗受雇主歡迎。但當前勞務派遣用工也存在勞務派遣濫用、同工不同酬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說,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應進一步明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不能成為用工主渠道,只能是一種補充形式。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修改相關條款。
草案初審稿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進一步明確“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草案二審稿對輔助性崗位的含義進一步明確,將其修改為“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以增強法律事實的可操作性。
李適時說,一些常委委員、部門還提出,為防止濫用勞務派遣用工,還應明確要求用工單位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將勞務派遣用工數量限制在一定比例內,實行總量控制。
對此意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予以認可,但也指出不同領域、不同類型的企業情況不同,可以在法律上提出明確要求,具體比例可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草案據此作出相應修改。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草案二審稿對這一原則進一步進行明確,并增加一款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方法。”
草案二審稿還提高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單位的準入“門檻”,將注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于人民幣10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并增加規定要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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