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務派遣員工管理,根據國家、省政府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 第二章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及勞務派遣員工 第三條 勞務派遣是勞務派遣公司按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勞務人員的一種用工方式。勞務派遣員工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按公司用工要求,派遣至公司使用的人員。 第四條 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負責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公司是勞務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務派遣服務協議關系。 第五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所屬各單位勞務派遣員工編制的核定,并負責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員工錄用等相關事宜的辦理。 第三章 勞務派遣員工錄用 (一) 試用的確定 第六條 公司各單位因經營業務變化或勞務派遣員工調動、退返等原因,確有用工需求時,應首先考慮在本部門范圍內合理調配人員,確實無法內部解決時可提出用工申請。 第七條 用工申請 一、 公司各單位根據用工需要,提交《勞務派遣員工需求表》(附件1)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勞務派遣員工定員編制進行審核。 二、 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公司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選用或委托勞務派遣公司推薦人員。 第八條 內部選用 一、 審批確定在用工需求單位內部調配時,用工需求單位應在本部門內的勞務派遣員工中進行調配,調配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二、 審批確定在公司范圍內調配時,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公司勞務派遣員工范圍內組織調配。 第九條 勞務派遣公司推薦 一、 公司人力資源部委托勞務派遣公司通過網上、人才市場發布廣告等形式招聘。 二、 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對勞務派遣公司的招聘廣告進行審核并存檔,主要審核招聘條件、職位要求、工作地點等。 第十條 錄用程序 一、 勞務派遣公司確定初選人員時,應根據需求職位要求對應聘者基本信息和資料進行認真核實后,確定推薦人員。 二、 確定推薦人員后,由勞務派遣公司將《應聘人員信息表》(附件2)和應聘人員應聘相關資料提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向用工需求單位直接推薦,由用工需求單位試用。 三、 勞務派遣公司推薦的人員多于用工單位需求時,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同相關單位進行考試或面試。 四、 考試或面試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根據考試或面試的成績,結合用工單位需求的人數,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確定試用人員。 五、 考試或面試淘汰的人員退返勞務派遣公司。 第十一條 確定的試用人員,由用工需求單位填寫《勞務派遣員工試用審批表》(附件3)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呈請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勞務派遣員工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間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試用期時,由用工單位報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十三條 試用期間的工作由用工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安排,主要考察試用人員完成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條 試用考核 試用期滿前,用工需求單位應組織理論知識書面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結合試用期工作表現,在試用期滿前3天,提出綜合評定意見。 (二) 正式錄用 第十五條 根據勞務派遣員工的試用情況,用工需求單位填寫《勞務派遣員工錄用審批表》(附件4),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員工錄用審批同意后,用工需求單位負責人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按照《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甘肅有限公司勞務用工職位聘任協議》(以下簡稱職位聘任協議,附件5)范本,與勞務派遣員工簽訂《職位聘任協議》,并簽訂《職位聘任協議》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留存。 第十七條 《職位聘任協議》終止期限與《勞務派遣服務合同》期限保持一致。《勞務派遣服務合同》續訂時,《職位聘任協議》自動續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職位聘任協議》自動解除或終止。 第四章 勞務派遣員工的日常管理 (一) 調動和借調 第十八條 調動是指勞務派遣員工在公司內各單位或本單位內職位的變化(含借調)。 第十九條 調動需求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對所屬勞務派遣員工,直接在本單位范圍內不同職位間進行合理調動,但應及時填報《調動審批表》(附件6)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十條 在公司各單位間,需調入其它單位勞務派遣員工的,經與擬調勞務派遣員工所在單位協商同意,并征得擬調勞務派遣員工初步同意后,由調動需求單位填寫《調動審批表》,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報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調是由于公司各單位間工作的需要,臨時相互借用人員。借調比照調動辦理,借調的時間根據工作情況確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務派遣員工應自覺服從公司的調動安排,在接到調動通知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工作移交并赴新崗位工作。無故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曠工,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條 工作時間 一、公司各單位不需連續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制。工作日每日工作7小時半,上午8∶30~12∶00 ,下午2∶30~ 6∶00 。 二、因工作特殊性,需連續作業的崗位,實行輪班、值班制。工作時間由公司各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按工作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并將各崗位實行的工作時間情況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簽到、請銷假制度、考勤記錄、請假審批流程、假期計算、假期薪酬待遇和考勤結果處理等參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務派遣員工假期種類 一、勞務派遣員工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待遇,為有薪假期。 二、試用期勞務派遣員工除喪假外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后不得超過3天。 三、勞務派遣員工連續或一年內累計請病、事假超過30天時,公司有權將其退返勞務派遣公司。 四、憑合法結婚證,給予勞務派遣員工婚假5天。 五、實行計劃生育的女性勞務派遣員工,正常生育的,給予產假90天,剖腹產根據醫院證明增加15天,產假期間停止發放績效工資。 六、勞務派遣員工本公司工作滿一年后,按國家及公司有關規定每年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五章 勞務派遣員工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勞務派遣員工的績效考核按照月度工作目標考核和年度綜合績效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務派遣員工績效考核以月度為單位進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務派遣員工績效考核指標按照公司績效考核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務派遣員工績效考核結果與其薪酬和職位調整直接掛鉤,是薪酬和職位調整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員工績效結果優秀的,優先給予晉級、培訓、療養等待遇。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等級為欠佳及以下時,按公司有關績效考核辦法處理。 第六章 勞務派遣員工培訓管理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員工試用時,用工單位應對試用勞務派遣員工進行試用期培訓,主要培訓內容為公司概況,組織架構,企業文化,安全生產,所屬單位職能,員工行為規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崗位所要求的基本工作技能。 第三十三條 勞務派遣員工試用期考核結果是正式錄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勞務派遣員工錄用后,用工單位應對勞務派遣員工定期進行培訓,主要培訓內容為:崗位職責、崗位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基本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崗位相關管理規范和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將定期組織勞務派遣員工進行各類專業培訓,培訓的時間、方式、人員由公司確定。 第三十六條 由公司全額出資參加外派培訓或考核取證的,費用累計500元以上時,培訓人員必須與公司簽訂《崗位培訓協議書》(附件7),約定培訓結束在企業的服務年限。 第三十七條 員工簽訂《崗位培訓協議書》后,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要求辭職或擅自離職的,勞務派遣員工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員工崗位培訓協議約定企業服務年限和經濟責任標準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勞務派遣員工的職位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勞務派遣員工職位現設5類,分別為:綜合員、維護員、段維護管理、維護督導員、駕駛員。 第四十條 公司勞務派遣員工職級現設9級,與職位對應如下: 職位 職級 綜合員 1、1+、2 維護員 1、1+、2、2+、3 段維護管理 2、2+、3、3+、4 維護督導員 3、3+、4、4+、5 駕駛員 1、1+、2、2+ 第四十一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照省公司相關規定,對公司各單位勞務派遣員工職位、職級和編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將根據公司運營情況,并根據勞務派遣員工績效考核情況進行職位、職級調整。 第四十三條 因經營業務或機構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編制時,需經人力資源部報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審批通過后執行。 第四十四條 公司各單位在根據工作需要,對所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進行職位、職級調整時,需填寫《調動審批表》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進行調整。 第八章 勞務派遣員工薪酬福利管理 (一) 勞務派遣員工薪酬 第四十五條 根據《勞務派遣服務協議》有關條款,勞務派遣員工的薪酬由勞務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發。 第四十六條 勞務派遣員工試用期薪酬650元,自試用期開始日起按實際工作天數核發(按每月30天計算),不享受各項補貼、福利待遇和績效工資,公司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勞務派遣員工正式錄用后薪酬標準根據崗位相應的職級標準執行。 第四十八條 勞務派遣員工正式錄用后薪酬結構組成如下: 一、固定收入:分職級薪資、年功工資兩部分。 (一)職級薪資。職級薪資與勞務派遣員工確定的職級相對應,職級薪資屬基本工資,是計算勞務派遣員工加班工資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基數。 (二)年功工資。按每服務1年10元標準計發(按年頭計算)。 二、變動收入。中移技術公司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變動收入是:月度績效工資、年度績效工資。 (一)月度績效工資按職級薪資的一定比例確定。 (二)年度績效工資按全年職級薪資的一定比例核發,個人綜合績效評估等級為欠佳及以下的員工,不得兌現年度績效工資。 第四十九條 勞務派遣員工月補貼如下: 一、通信補貼按《##通信技術工程有限公司通信費用管理辦法》(暫行)####移技工發[2010]25號文件精神執行。 二、交通補貼均按50元/人、月核發。 三、月度誤餐補助,發放方式是每月勞務派遣員工在月內每天出外勤一次達6小時后按10元計,每月按實際出勤次數計算核發,最高為200元/人、月。 第五十條 勞務派遣員工固定收入按月發放,由公司在每月月末代發。月度績效工資于每月考核后發放。年度績效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二) 勞務派遣員工保險待遇 第五十一條 勞務派遣公司為勞務派遣員工建立各項社會保險賬戶,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承擔勞務派遣員工各項社會保險金。 第五十二條 公司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各類社會保險為國家及省勞動部門規定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和公積金。 第五十三條 勞務派遣員工各類社會保險及公積金按本人月薪酬(含職級薪資、月度績效工資)為繳費基數。 (三) 勞務派遣員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條 公司使用的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年度按200元/人核發。防暑降溫費、過節費按期發放。 第五十五條 在國家法定節日上班的勞務派遣員工享受節日加班工資。 第九章 勞務派遣員工退返 (一) 勞務派遣員工試用期退返 第五十六條 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或試用考核不合格時,可將勞務派遣員工退返勞務派遣公司,但勞務派遣員工所在單位需提前3日告知試用人員,并由試用人員本人在《退返通知單》(附件8)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在發出《退返通知單》的當日,勞務派遣員工所在單位應及時通知勞務派遣公司,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五十八條 試用期內,勞務派遣員工因個人原因要求終止試用時,需由本人填寫《離職申請》(附件9)并簽名,提前3日交所在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 (二) 勞務派遣員工錄用后自動離職 第五十九條 公司已正式錄用的勞務派遣員工因個人原因需提前結束服務期的,應提前30日填寫《離職申請》并由本人簽名后同時交所在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員工所在單位在接到《離職申請》當日,應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請公司領導(分管領導)批示。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員工《離職申請》經領導批示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勞務派遣員工所在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 (三) 勞務派遣員工退返 第六十二條 公司根據《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相關條款規定,在以下情形時可退返勞務派遣員工: 一、 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二、 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工作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四、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 乙方未與勞務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 六、 勞務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被派遣至其它用工單位從事工作,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 在派遣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接收派遣的; 八、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 不能勝任甲方所安排工作的; 十、 甲方或乙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 甲方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二、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需裁減人員的; 十三、 其他因勞務派遣關系確定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務派遣關系無法履行的; 第六十三條 日常工作中,勞務派遣員工出現違紀行為時,所在用工單位負責人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做好文字記錄,并由本人簽字。 第六十四條 對多次出現違紀行為,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或出現嚴重違紀行為的勞務派遣員工,由用工單位按照《員工違紀管理辦法》要求,填寫《違紀處理審批表》(附件10),附違紀相關記錄和書面報告報人力資源部,公司依據《員工違紀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如確需退返的,在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相關單位辦理退返相關手續。 第六十五條 由于第六十二條第八至十三款,非勞務派遣員工個人和勞務派遣公司原因,公司確需退返勞務派遣員工時,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相關單位辦理退返手續,并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相關條款承擔相應的補償義務。 (四) 勞務派遣員工離職后工作移交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員工因工作調動、崗位調整、辭職和退返等原因離開工作崗位時,勞務派遣員工所在單位應及時督促離崗員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移交,并填寫《工作移交清單》(附件11)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六十七條 勞務派遣員工離崗時,不但應對辦公用品、辦公場地、辦公設備、儀器儀表、備品備料、工服、工作牌等實物進行移交,也應將工作資料(紙質和電子資料)、在辦和待辦工作、財務借款情況、工具和資料借用情況,以及工作使用的電子系統相關數據等情況進行完整移交。 第六十八條 公司各單位在勞務派遣員工離職時,應認真梳理和核查離職人員遺留問題,工作移交中存在的問題應在《工作移交清單》中特別說明,同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十九條 勞務派遣員工離職時,如未按規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遺留問題,公司有權暫停核發所有薪酬。待遺留問題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發。 第七十條 勞務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未提前3天,正式錄用后未提前1個月提出離職申請的,自離職之日起停止核發任何薪酬。 第七十一條 因勞務派遣員工違紀等個人原因被退返時,或拒不辦法離崗手續時,不再核發退返當月所有薪酬福利。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必要時可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其它 第七十二條 根據省公司規定,如需給勞務派遣員工發放工服的,用工需求單位負責人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按照省公司勞務派遣員工標志服裝和勞動防護服裝配發協議》(附件12),與勞務派遣員工簽訂《勞務派遣員工標志服裝和勞動防護服裝配發協議》,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留存。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中相關協議范本如有修訂,按修訂后協議簽訂。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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