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勞務派遣的概念上,廣州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承擔雇主責任,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然后按照用工單位需求,將符合要求的勞動者外派到用工單位,并向用工單位收取費用的經營行為。
甘肅廣播電視大學馬國蕓認為:“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組織社會上法定年齡內的勞動者從事社會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并向派遣機構支付派遣人員工資等費用,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派遣人員工資,負責人事行政、勞動關系、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一系列管理。
福建師范大學的吳宏洛教授、陳月生的觀點:勞務派遣是指派遣機構(勞務公司)與派遣勞工(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后將勞動者派遣到要派機構(實際用人單位),在實際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從事勞動的一種用工形式。
關于廣州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 勞務派遣區別于傳統的用人用工方式,所涉及到的是三方關系,國內大部分的學者都認同于勞務派遣由三方當事人和兩份合同組成,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其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不是為派遣單位勞動,而是在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下勞動。對于三方關系中的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務派遣契約關系,國內學者基本上能形成共識。然而對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目前國內外都有所爭議。主要存在兩種理論: 一種是主張一重勞動關系,一種是主張雙重勞動關系。在國內,學者王全興、侯玲玲主張“一重勞動關系雙層運行說”,認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派遣單位只是用工單位勞動管理事務的代理主體。但無論是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人單位未履行其實現勞動者權益的義務,勞動者既可以向勞務派遣單位,也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
而董保華教授主張“雙重特殊勞動關系” 認為: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之間都存在特殊的勞動關系,這種特殊勞動關系是介于“標準勞動關系”和“民事勞務關系”之間的過渡狀態。
在國外,日本及歐盟、德國以及秘魯等國在立法上都采用一重勞動關系,日本《勞動派遣法》第二條規定,派遣勞動,謂將自己雇傭之勞工,與該雇傭關系下,接受他人之指揮命令,為該他人從事勞動。 而美國主張雙重勞動關系,由于美國法律有所謂的“共同雇主”(joint employer)的概念,因此用工單位有時也需負擔雇主責任。即在一定的條件下,用工單位需要承擔派遣單位的一部分雇主責任。而筆者認為,從法律形式上看,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并沒有簽訂任何契約,說明這里面應該不會存在雙重勞動關系,然而又不能簡單的認為雙方不存在勞動契約關系,就不存在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了;陔p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作為實際用工的一方必須承擔勞動的基準義務,如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勞動保護等,而被派遣勞動者則有提供勞動給付的義務。由于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管職權和法律責任。并在第九十二、九十五條分別引入連帶責任機制和國家賠償機制,對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構成“三保險”,從而加大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力度。在這一點上也從法律的角度上明確了用工單位和被勞動派遣者之間的關系。而從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層面,用工單位也需要更多的承擔被派遣員工的管理職能,使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和諧和穩定。 通過上述學者的研究可以發現,大部分的文獻對勞務派遣的研究主要在勞務派遣概念的界定,勞務派遣的優勢,勞務派遣存在的弊端以及發展勞務派遣的對策建議等方面。同時對勞務派遣中的三方關系也有一定的研究。然而對于如何使勞務派遣能更好地融入企業的經營發展中的具體做法還缺乏深入的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