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社保代理,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模式 社會保障,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基本制度安排,從世界范圍來說,不論國家的制度如何,都有其共同點。然而,由于各國的具體國情不同,經濟發展程度不同,推行社會保障制度的時間有先后和長短的不同,因此,各國社會保障又存在很大的差異。但總體看來,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參照一定的依據可以劃分幾大類型,也就是幾大基本模式。社會保障“模式”是對不同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在基本規定性及其主要運行原則進行的理論概括,體現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與特征,反映了一個國家在某一歷史時期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戰略方向和運行原則。
在一定歷史時期,一個國家究竟應該選擇什么樣的模式,受當時社會的一些主客觀因素的制約。鑒于此,社會保障“模式”概念主要涉及了保障范圍、實施方式、原則取向、制度安排等不同層面的內容。因此,在進行社會保障模式劃分時,可以根據“模式”概念的內涵確立適當的標準。
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已經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社會保障制度,這些制度大多內容不同、特點各異。按政府、企業和個人在社會保障中不同的責任,按社會保障的水平,按不同的財務制度等等標準,可將社會保障劃分為不同的模式。 從社會政策學角度出發,可以分為兩種模式:殘補模式和制度模式。殘補模式是指在傳統的家庭、互助以及市場保障模式遭受破壞時才發揮作用,將目標有選擇地集中在一群殘留的、人數不斷減少的少數需求者身上的保障。這種保障制度往往被視為傳統社會保障方式的補充系統,具有暫時性、替代性的特點。制度模式。它是指將社會保障制度化,并使之成為整個社會運行機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種福利模式把社會福利服務當作工業社會常態和第一線的功能。它的福利對象從弱勢群體擴展到了所有公民,從而實現了從選擇性社會保障向普遍性社會保障的轉變,使社會保障真正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的社會權利。 從對受保人及其供養家屬提供經濟保障的方式來看,通常可分為兩類:收入型保障。它是指對由于老年、工傷、失業、傷殘和死亡、疾病和生育等造成的收 入損失,給予現金補償的社會保障模式。服務型保障的特點是以服務的形式提供保護。它主要是指對受保人直接資助服務或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障模式,包括安置住院、醫療照顧和康復服務等。 從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角度出發,可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供款基準制DC。它是指受益人的受益標準主要取決于他對保障體系的供款量。這種模式普 遍實行個人賬戶制,以預籌積累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先積累后受益。受益基準制DB。它是根據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失業時間等標準來確定受益的水平。這種制度具有鮮明的收人再分配性質。受益基準制采用的是現收現付制,大部分以征稅的方式來籌集資金。除了以上三種劃分方法外,我們還可以從國家對社會進行干預、社會保障目標的不同側重以及社會保障的內容和性質等角度來對沙皇保障制度進行劃分。 但我們在研究中最常見的是將社會保障分為以下四種模式: 1.保障型社會保障模式 保障型社會保障模式又被稱為傳統型社會保障,起源于德國,隨后為西歐、美國、日本所仿效。在這種模式下,政府、企業和個人都是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在不同的項目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在社會保險項目中,主要繳費人為企業和個人,政府只是最后責任人的角色;在社會救濟與社會福利項目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責任人。 2.福利型社會保障模式 該模式強調“普遍性”原則,實行“收入均等化、就業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設施體系化”及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求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按照統一標準繳費,統一標準給付,社會保障支出由國家稅收解決。這一制度是以由政府負責、全民高福利為主要特征的。實行這種保障模式的國家常常被稱為“福利國家”,以英國、瑞典等北歐的一些國家為代表。 3.國家型社會保障模式 該模式強調國家責任。他的社會保障對象是國有經濟部門的雇員,保險費用由單位負擔,各種社會保障項目由統一的組織機構經辦,并和工人共同管理。雖然繳費的是企業(或單位),但最終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國家,最終的責任人仍然是國家。該種模式以前蘇聯和前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為代表,我國改革開放前實行由于前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已經解體,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變化很大,已經放棄了原有的國家型社會保障模式,因此在一些著作中,學者們往往將社會保障模式劃分為三種主要模式,即本文中提到的四種模式中的其它三種模式,有時稱法不同,但內容實質變化不大。的也是這種模式的社會保障制度。 4.儲蓄型社會保障模式 該模式以新加坡公積金制度和智利的養老保險為代表。這種模式是一種個人繳納保險費的社會保障制度。該模式強調雇員的個人繳費和個人賬戶的積累,退 休者的社會保障權益來自本人在工作期間的積累,且所積累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進行運作。該模式財務制度采取的是基金積累制度,給付水平是既定供款制度。由于該模式不具有再分配的性質,也不追求社會公平,保障水平有限,所以這種模式能否稱為社會保障仍然是沒有定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