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育保險待遇簡介 一、享受條件 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廣州市戶口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發放標準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以生育(流產)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產假 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 懷孕不滿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2、生育醫療費 (1)在醫保中心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2)懷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產,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產假期間的產科并發癥按核定數報銷。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補貼。 (二)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放。用人單位要依據《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廣州市實施 <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 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按職工的實際支付,若職工本人平均工資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全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標準支付給產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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