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在發展的過程中,其間蘊含著各種各樣的變量因素,隨著事物的變革,事物包含的變量也在發生著變化,其中在事物的變革過程中發生顯著變化的變量稱其為事物的特征變量。建筑業用工制度的發展,包含著許多的變量,用工制度變遷的過程中,發生顯著變化的變量,稱其為建筑業用工制度變遷的特征變量。
用工制度由剛性運作到起步階段; 建國后建筑企業一直是靠自身組織建筑工人隊伍承接施工任務,把對施工的管理和勞務同時承擔起來。這種在產品經濟下形成的模式越來越不能適應建筑業的生產要求。這時企業經常發生施工力量與施工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又使企業在行政、生活事務等上面背著沉重的包袱,經濟效益的增長受到嚴重的阻礙,也不利于企業集中力量研究開發新技術,提高質量。 在激烈的建筑市場競爭中,這種用工方式面臨著淘汰。隨著建筑企業模式由生產型向生產經營型轉變,產品的承包轉向商品生產,建筑業的用工模式必須由全面統籌向協作、聯合轉變,由施工管理與勞務的統管,轉向管理層與勞務層分離。企業的重心為抓好施工的組織與管理,具體的勞務工作應依靠提供勞務的企業或集體,主要是農民合同工來大力承擔。農民合同工完全可以養在農村,用在城市,雇傭比較方便。這樣才能使企業變被動為主動,充分把精力投入予技術與管理上,充分發揮其優勢,以求以最小的勞動耗用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用工制度由起步階段步入變革的發展階段; 建筑業用工制度變遷的起步階段;用工制度的主要變革是推行勞動合同制,原則上不再招收固定工,固定工的名額為國有企業必須的技術骨干。1986年中央提出關于改革企業招工、用工、辭退的政策,制定和頒布了以改革用工制度為中心的四項規定,指出企業在國家勞動和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除國家另有特殊規定外,統一實行合同制。具體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內長期工,一年至五年內的短期工人和定期輪換工,不論采取任何形式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由此,國家賦予了企業自主招工的權利,勞務人員的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建筑業大量起用農民合同制工人以及農民建筑隊。建筑業用工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農民合同用工成為了建筑業一線作業的主要力量。 隨著建筑業的發展,農民合同工用工制度顯現出許多不協調的方面,例如農民合同工在企業缺乏強制性措施的前提下,出現了流失比較嚴重的局面,許多的農民合同工將企業作為了自己學習一門技藝的培養地。建筑企業勞務的穩固性難以保證。建筑業用工制度更進一步的改革也是迫在眉睫。此時,國家大力推動建筑業勞務基地化并實行勞務基地化管理,建立建筑勞務基地,對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提供各種建筑勞務服務的小型建筑施工企業、和鄉鎮集體建筑施工隊伍實施統一的組織管理,逐步在兩者之間建立起長期合作的新型勞務協同關系,以形成大中型建筑施工企業與基地互為依托、雙向優選,共同發展的勞務合作管理機制。 在此其間國家出臺了《全民國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與此配套,用工制度隨即也發生了根本性轉變,由計劃經濟下的以固定工為主體的用工形式逐步過渡到目前的以勞務工為主體的用工形式,國家開始提出勞動力市場。
由用工制度的發展階段轉換至用工制度的穩固階段; 2001年建設部頒布了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其相關文件。新建筑企業管理規定提出,在全國逐步形成以總承包企業為核心,專業承包公司和施工公司為主要施工組織形式,大量勞務分包企業為基礎的建筑企業組織結構,大力推動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和勞務分包市場的建立,促進勞務用工的正規化建設。 2005年建設部頒布《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指出三年的時間國家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進入建筑市場,將全部被勞務企業吸收,取締包工頭業務。建筑勞務進入建筑業的途徑更加規范化,專業的勞務公司可以培養出專業的建筑技術人員,建筑施工企業勞務聘用制度在不斷向正規化、市場化發展的。 從以上分析中得出,建筑業用工制度變遷的過程中作為“特征變量”的是其“用工形式”。第一次用工制度變遷轉化過程,企業由只能應用固定工到自主招收農民合同工;第二次用工制度變遷轉化過程,農民合同工的不穩定性加深了用工制度的改革,國家推行建筑勞務基地化和基地化管理模式穩固建筑企業的一線作業人員農民工;第三次用工制度的變遷轉化過程,用工模式與用工形式向著更加正規化,市場化的方向發展,專業勞務公司的成立、取消包工頭承攬業務,農民工進入建筑業的途徑規范化、法制化。建筑施工企業也能通過正規的途徑聘用建筑勞務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