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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三方關系分析 |
第一,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普通民事合同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因締結勞務派遣協議產生了勞動給付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始終保持著獨立、平等的主體角色。從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過程上看,體現了民事合同制定必須遵循的主體平等、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并且勞務派遣合同是等價有償的雙務合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因民事合同(派遣協議)上平等相連的關系,可以自行主張其權利義務分配,但所有主張僅在雙方權利義務范圍內有效,不能危害派遣合同中涉及的被派遣勞動者。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連帶責任,即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不僅是源于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因雇主身份而具有的相連性,還由于雙方由民事合同而來的意思表示相連性。
第二,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讓渡后的勞動合同關系”。派遣單位對于被派遣勞動者具有給付報酬等義務,并要對其承擔相應的雇主責任。 被派遣勞動者與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合同有效期內始終在典型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調整之下,因此雙方之間存在實然的勞動合同關系。同時,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派遣單位將本屬于“雇主”的勞動請求權、勞動監督權、勞動指揮權讓渡給用工單位,使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不完整,成為一種“讓渡后的勞動合同關系”。這種“讓渡后的勞動合同關系”與典型勞動合同關系在內涵上是相同的,但二者之外延略有差別,即勞務派遣合同的目的是將勞動者雇傭和使用剝離開,對雇主權利做出了讓渡。正如西方國家認為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存在特殊勞動合同關系,我國立法也將這種“讓渡后的勞動合同”規范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之下。
第三,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擬制的勞動關系”。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關系本質是勞動力使用權的分離,雙方在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勞動合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派遣協議的分別調整下彼此獨立存在。當被派遣勞動者接受派遣單位派遣,也就意味著要接受用工單位對其提供勞務行為的監督和管理,那么雙方因勞務派遣行為形成了一定限度內的類似“雇傭合同”的責任與義務。由于這種類似“雇傭合同”的責任與義務缺乏形式上的合同制約,法律也未對其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可視其為一種“擬制的勞動關系”。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7-04 19:5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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