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專門性法律,建立專職監督機構,促進企業合法合理使用勞務派遣員工 勞務派遣作為我國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實踐過程中出現的新興用工模式,已成為我國就業體系的重要內容。勞務派遣應幫助大中專畢業生順利就業,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合理有序轉移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筆者認為,制訂勞務派遣的專門性法律,建立專職的監督機構意義重大。應通過立法賦予此機構處理勞務派遣問題的權力。勞務派遣專職機構的主要責任應包括: 1、制定相關勞務 派遣準入制度。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嚴格的準入條件,由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的勞務派遣專職機構予以審批,以嚴格控制派遣單位的資質。在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后,由工商行政部門予以登記注冊,方可營業。 2、對勞務型公司派遣勞務人員和用人單位使用勞務人員的執法監察,重點是監督檢查勞務型公司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情況,為勞務人員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3、監督、檢查用人單位使用勞務人員工資支付、工作時間、勞動保護、休息休假的情況。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勞務派遣政策規定的勞務型公司和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以確保勞務派遣和使用勞務人員行為的規范化,確保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企業應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減少后顧之憂 當前勞務派遣立法的首要任務與發展進程,就是嚴格規范勞派遣單位的資質。派遣機構的實力和信譽對勞務派遣工的權益保護至關重要,當前勞務派遣出現的負面影響大多與勞務派遣機構管理混亂、承擔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的能力孱弱有關。因此對派遣機構的資質,應當實行嚴格審查制度。《勞動合同法》第 57 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 50 萬元。 這一法條通過注冊資本的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提出了相當嚴格的要求。但立法對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的規定仍然存在缺陷。針對目前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嚴重混業經營的情況,筆者認為,立法應當體現對勞務派遣行業范圍的管理,從而避免勞務派遣單位的惡性競爭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此外,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具備一定等級的專業技術人員,派遣機構的勞動者具備一定的職業資格是區別派遣機構和其他非派遣機構的重要特征。因此完備的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應當包括: 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 50 萬元;; 2、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能達到一定等級的從業人員;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確定的勞務派遣的專業范圍。同時,為了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的審查力度,可以對勞務派遣實行許可證審批制度,只有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后,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才可以進行營業活動。
應明確勞務派遣中連帶責任的承擔原則,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目前勞務派遣業無序發展,出現諸多弊端的重要原因,是立法對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責任規定并不明確。勞務派遣是一種組合勞動關系,勞動者從事勞動中權益受到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接受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 59 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這一規定,在雇主責任分配的基礎上,確立了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的連帶責任,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是保護弱勢勞動者原則的集中體現。 盡管《勞動合同法》對此做出規定,但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仍需細化,如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是否被拖欠,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情況,對勞務派遣單位拖欠工資和社保費用,勞務接受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工資與社會保險費用的支付義務主體是勞務派遣單位。因此,立法應當加以完善,確認勞務接受單位對工資、社保費用的保證責任,為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如此,既能體現公平原則,也能保障勞動者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