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違規使用勞務派遣的亂象愈演愈烈,去年初,全國總工會向全國人大法工委上報調查報告稱,全國勞務派遣人員總數已經達到6000多萬,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于勞務派遣(2011年2月26日《經濟觀察報》)。據有關專家估計,眼下全國勞務派遣人員總數可能超過了一億人。違規勞務派遣泛濫,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常規的用工方式和勞動合同制度造成較大沖擊,所以招致普遍強烈的詬病。
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本次修法擬集中就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進行修改(6月27日《人民日報》)。修正案草案,可謂是從源頭上治理勞務派遣亂象,讓我們看到了蕩滌勞務派遣亂象的曙光。
這么多企業之所以爭先恐后趨之若鶩地群起違規使用勞務派遣工,對他們的行為可以概括為“一個中心目的、兩個基本手段”。“一個中心目的”是,鉆法律空子,規避用工責任,降低用工成本;“兩個基本手段”,其一是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的規定,在正式崗位、常規崗位和固定崗位上長期使用派遣工;其二是違反同工同酬用工原則,對勞務派遣工實行畸低的薪酬待遇。
草案正是從上述“一個中心目的、兩個基本手段”方面,采取了針對性的遏制措施。首先,草案對勞務派遣的“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續存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正是因為勞動合同法對“三性”沒有做出明確界定,致使無良的用人單位有了濫用派遣工的可乘之機。待到草案成為法律后,那么,無良單位再想鉆法律的空子,那就相當困難了。
其次,草案進一步嚴格維護了勞務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權利。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該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是,許多用工單位對派遣工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派遣工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為落實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草案增加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也許,這項規定就是遏制違規勞務派遣的“殺手锏”。試想,派遣工與正式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同工同酬了,用工單位還要另外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一份勞務費(中介費),那只有傻瓜才會這么干,才會再使用派遣工。
衷心希望草案能夠早日通過,成為法律。在這一新法的庇護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得以切實維護,不再遭受非法勞務派遣的忽悠和欺詐;同時,現有的廣大勞務派遣工也可以在新法的庇護下,得到“撥亂反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