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家為責任主體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通常被看作是工業化的產物,它最早于 19 世紀 80 年代產生于德國,發展到現在已成為現代社會一種不可缺少的正式的社會制度安排,是現在社會的一個重要支柱。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同時仍在不斷發展。考察了解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有助于我們認識社會保障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我們更好地了解社會保障的內涵和外延。按照一般劃分方法,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發展大致經歷了五個階段: 社會保障萌芽期、社會保障制度形成期、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期、社會保障制度繁榮期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整期。 一、廣州社保代理,社會保障萌芽期 人類的社會保障思想和行為不是近代產生的,古已有之。如早在公元前世紀,孔子在《禮記·禮運》(大同篇)中就提出了“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的保障理想。古希臘哲學家柏拉圖在其《理想國》中也作了類似的設想。保障行為也古已有之,如中國傳統社會在發生大的自然災害、饑荒時,政府和民間都會進行一些有組織的賑災、施粥等救濟活動。西方宗教組織所實行的一些慈善事業等等。但作為政府主導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則萌芽于工業革命最先興起的英國。 世紀末,英國資本主義開始迅速發展,自然經濟隨即解體。逐漸擺脫人身依附關系的農民開始向城鎮流動,特別是“圈地運動”導致大量農民失去土地,涌入城鎮,成為流離失所的城鎮貧民和流浪漢,造成了日益增多的貧困現象和社會問題。 隨著貧困現象和社會問題的日趨嚴重,僅靠民間和宗教的慈善事業已無法滿足社會成員的保障需求。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證政權穩定,政府開始出面干預,從而使救助行為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1601 年英國頒布了伊麗莎白《濟貧法》(即舊《濟貧法》),開始對無業游民實行政府救濟和強迫勞動。但是由于舊《濟貧法》是基于以農業經濟為主體的社會,它將勞動者束縛于所屬的教區,與當時已經進人工業化社會的英國社會不相適應。于是經過兩個多世紀后,英國政府又于 1834 年頒布了《濟貧法(修正案)》,簡稱新《濟貧法》。新《濟貧法》的主要原則是:保障公民生存的義務,認為救助不是消極行動,而是一項積極的福利舉措,并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社會工作者從事此類工作。 繼英國頒布新《濟貧法》后,其他歐洲國家也都實行了類似的貧民救助計劃,如瑞士和法國分別在 1847 年和 1871 年制定了《濟貧法》和發布了一些濟貧法令。 歐洲的濟貧法采取了由政府出面強迫貧民勞動和救助相結合的原則,使社會團體實施的慈善救助轉化成以國家為責任主體的政府救助,其實質是國家對全國范圍內的普遍慈善濟貧。國家被推到了承擔社會保障責任主體的歷史階段,是政府對全體公民承擔保障責任的開始,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二、廣州社保代理,社會保障形成期 通常認為 19世紀 80年代年至 20 世紀30 年代前期這一段時期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時期。這一時期一些國家先后推出了一些與職業相關的單項社會保險項目。這一時期的開始標志是德國的社會保險立法。 19 世紀 80 年代,德國率先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19 世紀中后期德國資本主義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工農業增長速度很快超過了英國和法國。但當時由于工人階級生活艱辛,德國工人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運動一浪高過一浪,德國國內政治、社會形勢很不穩定。德國資產階級感到其統治地位受到了嚴重的威脅,資產階級統治者十分清楚,要想加快經濟發展速度,搶奪更多的殖民地,就必須保持國內政治和社會穩定。因此,當時執政的“鐵血宰相”俾斯麥為了維護德國國內形勢的穩定,一方面殘酷地鎮壓工人運動,另一方面也開始對工人階級進行安撫。俾斯麥公開宣稱:“社會保險是一種消除革命的投資,一個期待養老金的人是最安分守已的,也是最容易被統治的。”在這一背景下,俾斯麥政府開始實行社會改革,其中的一項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社會保險。1883 年,俾斯麥政府頒布了《疾病社會保險法》,1884 年頒布了《工傷事故保險法》,1889 年頒布了《老年和殘障社會保險法》。這幾項法令批準了由國家建立健康保險計劃、工傷事故保險計劃、退休金保險計劃,從而完成了世界上最早和當時最完備的工人社會保障計劃。但是,德國當時的社會保障制度還遠不是一個完善的制度。從覆蓋范圍看,它僅僅為有正常工資收入的人提供保障,大量的無正常收入的工人、農民、工資很低的工人都被排斥在這一制度之外;從保障水平看,它提供的是最低保障,尚不能保障被保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從限制條件看,它具有明顯的政治色彩,對那些積極參加工人運動、反對政府的工人,均毫無理由地將其排斥在這一制度之外。但是,德國當時的社會保障制度為現代社會保障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 繼德國之后,奧地利、瑞典、匈牙利、挪威、英國、羅馬尼亞、盧森堡等歐25洲國家也先后在 1890—1919 年間建立起了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建立養老保險的有丹麥、奧地利、英國等 16 國,實行疾病生育保險的有比利時、瑞士、英國等 9 國,實行失業保險的有英國、法國、西班牙等 9 國,實行工傷保險的有美國、波蘭、南非等 37 國。德國、英國以及其他歐洲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普遍建立實行,表明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在歐洲大陸已經確立。世界各國紛紛效仿德國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說明社會保險是當時社會經濟發展普遍的內在要求。但在這一時期,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只是初步確立,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
三、廣州社保代理,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時期 20 世紀 30 年代中期至 40 年代中后期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時期。這一時期是以美國 1935 年《社會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Act)的頒布為標志的。這個法案在理論上第一次提出了“社會保障”這一概念。美國人創造社會保障這個詞是以其全民化和統一管理為特點的,以區別于德國的與職業相關進行分散管理的社會保險制度,使社會保障制度從形式到內容上都更加完整和統一。 如果說德國是把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工具來利用的話,那么美國則是把它作為反危機的工具之一來利用的。1929 年到 1933 年的大蕭條給美國經濟造成了嚴重的創傷。美國經濟嚴重倒退,大批工廠倒閉,大批工人失業,到 1933 年失業工人達 1500 萬人,占全國工人總數的 1/3;1/6 的家庭靠救濟金度日。美國的經濟和社會在幾年中經受著巨大的痛苦。1933 年,羅斯福出任總統。 為了擺脫危機,重振美國經濟,緩和國內的階級矛盾,羅斯福制定并實施了“羅斯福新政”。羅斯福新政強調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社會保障制度就是“新政”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了。1935 年,美國通過《社會保障法》,標志著美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誕生。美國最初的社會保障項目有五個,兩個保險項目和三個救助項目:老年社會保險、失業社會保險、盲人救濟金保險、老年人救濟金保險、未成年人救濟金保險。保障法規定:勞動者因企業停產或被迫解雇可以領到由雇主和雇員共同負擔的按規給付的失業救濟金;老年保障規定,年滿 65 歲的就業者可以實行退休制度,在就業期間向有關部門(通常是稅收部門)繳納一定期限的養老金的人,可以取退休金(或退休津貼);各種津貼規定: 因老年、失去親人撫養、雙目失明失業而造成收入損失的,給予一定的津貼。此后,《社會保障法》經過無數次的修改,目的是為了增加一些社會保障的項目,擴大保障的覆蓋面,提高保障的水平。《社會保障法》,不僅在實踐中解決了美國社會面臨的失業和老年問題,在項目上還從過去的分散、零星轉向現代社會全面、系統的保障,它不僅是美國第一個由聯邦政府承擔義務的全國性的社會保障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社會保障法。 美國的《社會保障法》不僅使美國社會建立了社會保障體系,而且對世界上其他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這一時期是社會保障制度迅速發展的階段,保障項目膨脹是這一階段的重要特征。社會保險成了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子系統,提供社會保障成為國家和社會的重要責任,而享受社會保障成了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社會保障開始進入一個全面發展的時期,到1940 年,有 60 多個國家都先后建立了包含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家庭津貼等項目的全面的、系統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廣州社保代理,社會保障制度繁榮期 社會保障制度真正進人繁榮時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是以 1948 年英國第一個宣布建成“福利國家”為標志的,從此時到 20 世紀 70 年代后期被認為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繁榮期。 通常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是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分水嶺。1944 年英國首相丘吉爾委托貝弗里奇爵士制定英國公共保障計劃。被稱為“福利國家之父”的貝弗里奇爵士,先后制定了《社會保險和聯合服務》(1942)與《自由社會里的充分就業》(1944)的研究報告,即著名的貝弗里奇計劃。該計劃提出:社會應保證全體公民免受貧苦、愚昧、疾病、失業與骯臟之苦,國家對于每個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與危險,都應給予安全保障。即主張建立全社會的國民保險制度。該計劃戰后成為英國工黨政府社會立法的白皮書。英國政府在貝弗里奇報告的基礎上,先后頒布實施了《國民保險法》(1946)、《國民健康服務法》(1945)、《家屬津貼法》(1945)、《國民工業傷害法》(l946)、《國民救濟法》(1948)等一系列的法案,使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得到了全面的發展。1948 年,英國首相艾德禮宣布英國第一個建成了福利國家。 在英國之后,其他一些發達國家也先后宣布實施“普遍福利政策”,并宣布建成“福利國家”。尤其是 20 世紀五六十年代,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繁榮,使得社會保障制度得到了擴張,各國都向它的勞動者保證只有在經濟形勢很好的時候才有能力提供的生活水平。一些工業國,從 1960 年到 1975 年,福利費用幾乎增加了 10 倍。社會保障迅速發展而進人繁榮時期,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形成了一個以高福利為內涵的社會保險體系。主要表現在:世界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急劇增加;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和受益范圍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障項目構成趨于網絡化;社會保障水平提高,社會保障開支占國民總產值的比重顯著增長。 1952 年 6 月,國際勞工組織日內瓦會議通過了社會保障的國際性文件:《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該公約規定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方面:醫療照顧、疾病與生育補助、失業救濟、家屬津貼、工傷保險、殘疾及老年和遺屬補助。《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被視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標志著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是一個全球化的事業,不但是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也紛紛建立起自己的社會保障制度。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就是在此間建立起來的。
五、社會保障制度調整期 從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進入了調整期。社會保障制度開始進行調整主要是由兩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發達國家經濟結束了“黃金”發展期,國家經濟增長速度開始放慢;另一方面,經過一段時間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制度開始呈現出一系列的問題。 20 世紀 70 年代以后,隨著石油價格兩次大幅上漲,國際金融體系瓦解,發達國家的經濟開始發生重大的轉折,特別是經過 1974 年到 1975 年的經濟危機之后,發達國家經濟由戰后“黃金”發展期轉人“滯脹”階段。而同時社會保障制度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一系列問題:社會福利規模和速度的迅速增長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財政赤字迅速增加,使政府的財政陷人困難之中。社會福利費用的急速膨脹,占用了大量的工業和經濟發展資本,使投資增長緩慢。高額的保障稅費增加了勞動成本,直接減弱了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高額的社會福利破壞了人們的工作積極性,因為工作的人們必須為此支付高額的保障費,從而降低實際收入,而無工作者,則容易因此造成依賴和懶惰。 于是,各國開始重新審視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認為過于慷慨的社會保障承諾存在嚴重缺陷,從 80 年代初開始,各國政府開始著手對高福利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實施改革與調整。福利國家的改革是開源節流的改革。開源為開征社會保障所得稅,提高總投保費率,增加社會保險費收入,對某些福利項目開始收費;節流為降低給付水平或減少給付的可得性。一些國家在實施治標辦法的同時,也在探索治本的辦法。他們主張國家不再或大大減少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不再以國家為主體實施社會保障制度,建議恢復充分自由的市場競爭機制,把國有化保險計劃再私有化,把已經社會化了的社會保障組織再私有化,以便充分發揮個人和私營經濟組織的積極性,使經濟和社會生活更充滿活力,最終消除“普遍福利”政策的種種問題。 但是,國家為主體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且它確實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所以即使一些國家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調整,改革或多或少地在不同的項目中進行,但是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個整體,在政策上和實踐上不會走得太遠,我們可以把這些調整可以看做是對政府失靈的一種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