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我國的勞動用工制度也在不斷變化。改革開發以前,國內主要實行“鐵飯碗”式的用工制度,主要表現為:國家通過行政手段控制用人單位的用工形式、用工數量,企業沒有用工自主權,實行以固定工為主、臨時工為輔的用工制度。勞動者的工作由政府來分配、調整,一經成為用人單位的正式工后,就與該單位形成了終身的、固定的勞動關系。 改革開放后,國內勞動用工制度也逐步改變,原來以固定工為主體的用工制度逐漸改變為多種用工制度并存的局面。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勞動用工制度:
固定工制 固定工是固定職工的簡稱(也稱長期職工),屬于國有企業的主要職工構成之一。固定工與用人單位保持長期的勞動關系,其特點是:職工的工作期限無限制,除了特殊情況(如違法犯罪、身體原因等)外,職工就業后長期在該單位工作,單位不能無故辭退職工,職工也不能無故辭職。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終身的勞動關系。按照不同的標準,固定工可以劃分為干部和工人兩類,干部指擔任行政、管理和技術骨干崗位的人員,一般為腦力勞動者;工人指直接從事生產或為生產服務的人員。
勞動合同制 勞動合同制是目前國有企業主要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的特點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工作期限等內容。 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辦事。目前適用的是2008年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
勞務派遣制 勞務派遣制指用人單位通過勞務中介公司間接與勞動者實現勞動關系的用工方式,即勞動者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勞務中介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通過勞務輸出的方式由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實現勞動合作。其特點為:勞動過程由用人單位管理,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務中介公司,再由勞務中介公司支付給勞動者,中介公司還需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等事務。用人單位向勞務中介公司就提供的服務支付勞務費。
臨時工制 臨時工制指用人單位因臨時需要雇用勞動者,到期可以辭退的用工制度。季節工也是臨時工的一種,指從事季節性生產勞動的工人。臨時工制的特點是:用人單位為完成臨時性、突擊性的任務,以合同的方式與工人建立勞動關系,并可以根據所要完成的生產任務情況,自行決定用工期限、用工數量,任務完成后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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