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到1957年為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的形成階段。為解決建國后的大量失業問題,國務院1950年頒布了《關于救濟失業工人指示》,該指示規定在招聘新工人時,需由勞動部門設立勞動介紹所統一介紹,因而產生了統一的勞動力介紹制度。同年頒布的《關于勞動力就業問題指示》提出了勞動力要由統一介紹向統一調配過渡。 1955年政府確定了對勞動力招收和分配必須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規定各單位招工必須經過勞動部門的審批。該規定將招工的權力集中到勞動部門,并實行統包統配的用工制度,實際上取消了用人單位的自行招工權力。 政府對當時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官僚資本企業職工和公私合營企業里的職工采取統包辦法,同時對各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生以及復員軍人采取統一分配、統一安置的辦法。即所有勞動者的就業、工資、社會保險以及各項福利待遇都由政府承擔下來。 這種勞動用工制度為特殊時期的政策,對當時穩定社會秩序、安置大量失業人員、恢復國民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該用工制度也存在極大的弊端,比如統得過死、包得過多等。一方面勞動者是與政府建立勞動關系,而不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勞動關系的建立是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而不是通過平等自愿的法律方式。該種勞動用工制度在之后逐步影響企業生產率和勞動者積極性的提高。
廣州勞務派遣,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階段 改革開放后,勞動用工制度出現了重大改革,其主要內容是推行勞動合同制。1980年開始部分地區和企業開始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人事部于1983年下發《關于積極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宣告我國勞動用工制度改革開始進入較為規范的試驗階段。該通知要求所有全民所有制和縣、區以上的集體所有制單位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1986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提出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加快了我國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步伐。該規定要求從1986年10月1日起所有新招工人都實行合同制,這樣企業可以根據需要擇優錄用,勞動者也擁有了一定范圍內選擇就業單位的權力。國營企業內部形成了用工的雙軌制度:存量職工(原有工人、大專畢業生和退伍軍人)仍然實行固定工制度,新招錄人員全部采取勞動合同制。該項改革充分調動了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積極性,對提高職工隊伍素質、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該階段用人單位仍然起著主導作用。
廣州勞務派遣,全員勞動合同制階段 1994年7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門規定。該法明確規定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依照勞動合同進行管理,以法律形式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的地位,并將競爭機制引入企業員工管理,消除原來企業干部和工人在固定工和合同制工的身份界限。該法同時改革了社會勞保體制,初步建立覆蓋所有城鎮勞動者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并健全了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三者間的利益關系。 隨著國內工業化、城鎮化及經濟結構調整進程的加快,勞動用工領域也出現一些新問題: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部分中小型企業簽訂率低于20%;勞動合同簽約期限短,60%以上的勞動合同簽約期不超過一年;勞務派遣工占比過高,比如上海市一線勞動者接近80%為勞務派遣工。這些問題帶來我國每年勞動爭議案件已每年20%的速度遞增,明顯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在這樣的背景下,2008年《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該法在我國勞動用工制度建設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新法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并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違規成本:如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按月付雙薪:對試用期的新規定增加了用工成本;競業禁止權責明確;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適用范圍擴大;解決合同的經濟賠償范圍擴大等等。由于上述的新規定,《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