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用工制度的概念 勞動用工制度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變更、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制度,該制度確定了用人單位采用什么形式、手段及途徑使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相結合。
勞動用工制度的法律特征 首先,勞動用工關系的主體主要包括兩方,一方是勞動者以及以工會為主要形式的用工團體;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兩者構成了勞動關系的主體。改革開放前,我國基本上是政府越過用人單位直接管理工人,勞動關系的主體實質上是政府而不是用人單位,工人實質上是國家的職工而不是企業的職工。改革開放后,隨著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中的主體逐步由政府轉換為企業等用人單位,勞動用工關系的主體雙方轉為用人單位與職工,即工人是企業的職工而不是政府的職工。 第二,勞動用工制度包含了勞動者的招聘、錄用、調劑、辭職、辭退等方面的內容,是建立、變更、解除勞動關系的基本制度。用人單位可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用工辦法,如職工招聘方案、招聘流程、擇優錄用、合同簽訂、能進能出的機制、解除流程以及職工辭職手續的辦理等。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可以自行決定本單位的用工形式、用工數量、用工時間等,比如制定本單位各崗位的設置及任職資格、收入分配辦法、崗位競聘辦法。 第三,用人單位必須根據國家勞動合同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制定本單位的用工我國電信運營企業勞務工用工制度優化研究—以A縣移動公司為例制度,否則其制定的用工制度不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與國家法律、行業、部門規定保持一致,在這個前提下建立健全的符合本單位特點的勞動人事規章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