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派遣單位設立的取向 國際勞工組織(ILO)一直主張安置勞動者就業不應是一項商業活動,基于“勞動力并非商品’,的原則,認為應以國家機關來從事公共就業服務為正途。73然而,各類私營就業機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市場中的角色已越來越重要。這些工作機構本身不但扮演過去中介招募與安置的角色,更進一步成為臨時性勞動者的雇主,故而承擔了許多與雇主有關的責任。由于這類臨時性工作機構迎合了勞動力市場對彈性勞動的需求,其發展速度相當迅速,成為國內和國際所關注的新事項。國際勞工組織迫于經濟需求的壓力,一再開放對私營就業機構的限制,承認其合法地位,私營就業服務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勞務派遣及其他與求職相關的各類服務。但是對于收費,國際勞工組織仍然有原則性的規定,即明確規定私營就業機構不得對勞動者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收取費用。不過也規定可作出某些例外規定,適當賦予了成員國在適用這一原則時的相對自主權。
國外的市場準入監管制度 大多數國家由于營利性勞務派遣單位營業范圍的特殊性,對其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日本就要求登錄型的勞務派遣(即一般勞務派遣)必須得到勞動大臣的認可。德國政府部門在核發派遣單位許可證時,發證機關審查的主要事項為:申請人是否有足夠的營業時間;是否有足夠的資本額(近一萬歐元);是否具有足夠的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及稅法上的知識。74在法國,勞動派遣單位屬于公益性質,沒有私立營利性質的勞務派遣單位。法國的派遣單位只有在取得來自保險公司、互助擔保公司、銀行、集體擔保組織或者有資格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的經濟擔保時,才一能向行政當局進行開業申報,從事勞務派遣活動。 普通法系的國家有著強烈的自由主義的傳統,因此在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方面有自己的特點。英美等國雖然對勞務派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規制措施,但這種管制并不以禁止或限制為特點,而是為了維護勞動力市場的秩序,勞務派遣基本上是處于開放自由發展的態勢。對勞務派遣,英國一直沒有完整的立法規范。對勞務派遣的法律調整主要散見于法院判例中。ILO審議《收費職業介紹所公約》 (l933年第34號公約)時,ILO事務局提出征求意見書,但是英國政府的態度是拒絕回復,因為英國政府“不希望廢止收費職業介紹所”,認為“尊從基本規則措施、充分考慮公共利益而經營的收費職業介紹所,是民間企業的合法形態。”英美對勞務派遣業的基本態度是開放自由的。其中原因,日本學者馬渡淳一郎認為,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加拿大等盎格魯-撤克遜系諸國以及瑞士等國,既未批準第34號公約,也未批準第%號公約,在對收費職業介紹所進行管理的同時,承認其充分自由發展。這與對收費職業介紹所強烈進行倫理的、社會主義批判的很多歐洲國家相比,形成了鮮明的對照。這些國家對收費職業介紹所采取的非教條主義的實用主義的態度,不承認民間勞動市場管理存在危害,個中原因可能是盎格魯一撤克遜系諸國有著強烈的自由主義傳統。可見,英美對勞動力派遣的政府規制從一開始,就是有別于歐洲其他國家那種以禁止、限制為特征的行政管制,而是側重對于勞動力市場的規范。”因此在美國等國家,派遣單位可以不同的形式成立,因其成立的形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如果派遣單位是以公司形式成立,則其須依各州公司法律的規定,與其他一般公司所受到的限制和規范是相同的,不會因其所從事的是派遣業務,而受到更多的規范。 其他大陸法系各國的法律規范是不同的,有的國家和地區嚴格限定派遣單位的設立,在設立階段實施許可制。德國、意大利、韓國采取許可制,日本采用登記備案制與許可制并存;我國臺灣地區‘。勞動派遣法”草案規定設立派遣單位也實行許可制。76法律將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特殊的雇傭主體,設立特別規范,強化其監管。 (l)法律明確規定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并建立派遣單位設立的行政許可制度。《德國勞務派遣法》第1條規定,派遣單位以經營的形式將自己雇傭的勞動者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由勞動者向第三方提供勞務的,需要取得許可證。77派遣單位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主管機構拒絕授予或者延長許可申請的理由:派遣企業不再是一家可以信賴的企業,申請人無法合格履行其他雇主義務,申請人無法保證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獲得與同類雇員基本一致的工作條件或者工作待遇等。 (2)強化對派遣單位的監管。派遣單位在運行派遣業務的過程中,承擔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德國勞務派遣法》規定,派遣單位在營業場所的變更、分支機構的設立、企業關閉、經營者等發生變化時,應當主動向審批機關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