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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社保代理,“單一雇主模式”借鑒 |
廣州勞務派遣,“單一雇主模式”借鑒 我國勞務派遣與“單一雇主模式”的國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體現出的一些特點,可供我國借鑒。 第一,派遣單位是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承擔主要的雇主責任。 鑒于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具有臨時性和變動性,而與派遣單位之間的關系相對穩定這一特點,擬制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法律上的雇主,承擔主要的雇主責任。. 由于被派遣勞動者在每一用工單位的派遣期是短暫的,他們不斷地更換工作場所,缺乏對用工單位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其工作安全、職業發展、以及集體權的行使,都無法在用工單位實現。54因此,派遣單位承擔雇主責任,有利于被派遣勞動者利益的維護。 第二,明確列舉用工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 用工單位的義務主要涉及工作場所的安全與衛生保護義務。如歐盟《有關補充改善定期勞動契約工或者派遣勞工之安全與衛生保護之指令》第3條規定用工單位的相關義務包括兩方面:其一,告知義務,用工單位應確實履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職場風險的義務。告知的事項,國家法律要求勞工所需具備的資格、職業能力或者需經醫生的監視,工作職位中特殊增高的風險。其二,用工單位應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條件。為了保證用工單位上述義務的履行,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了用工單位的義務也有兩方面:其一,在每次派遣前,確定派遣單位的派遣資格和被派遣勞動者的能力。其二,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第三,關注派遣單位的責任能力。 為了保證派遣單位的雇主責任能力,法律以派遣單位作為法律規制的對象。相對于用工單位而言,派遣單位的責任能力明確較弱,它既沒有相當的固定資產也不經營具體的實業,并且吸收和轉移勞動風險的能力也非常有限。所以,為了保證派遣單位承擔雇主責任的能力,法律將派遣單位作為規制的出發點和主要內容,明確其市場準入標準,設置派遣行為的規范。 第四,限制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的濫用行為。 將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法律上的雇主,這一規定開啟了濫用之門。為此,法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規范可能發生的濫用行為: 其一,明確界定勞務派遣的含義。劃分派遣單位、用工單位的勞動保護義務和責任;限定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使用期限,禁止專屬派遣,規定用工單位違法使用被派遣勞動者將導致“雇傭關系的擬制”后果,保證勞務派遣的本來意義。 其二,建立派遣單位營業許可制度和業務報告制度,加強監管。規定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記載法定的必要事項,或者至少書面告知勞動者派遣勞動的性質以及相關的工作條件和環境。 其三,強化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之間的監督機制。規定用工單位承擔一定的補充責任,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的承擔。 第五,要求派遣單位給予被派遣勞動者同等待遇。 這里的同等待遇,主要指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中相同崗位、相同資質的固定雇員的待遇相同。為了避免勞動者的層級化,保證被派遣勞動者的平等待遇,立法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法國勞動法典》規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平等待遇包括勞動報酬,從事工作的條件,包括勞動時間、夜班、周末休息、節假日、安全與衛生以及特別保護方面和其他集體福利等。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6-19 22:1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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