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務派遣,派遣單位的準入資格和監管制度理論爭議
在我國理論界,對待派遣單位的準入和監管制度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放松政府管制,通過其他制度規范來抑制勞務派遣運行中的缺陷。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對派遣機構設立從嚴規制可以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但過高的準入標準表象嚴苛,實則對于派遣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并不一定能夠落實。而且監管難度比較大,實施起來就更加困難,對被派遣勞動者不一定真的有利。因此,他們認為可以從其他方面著手立法,對派遣機構進行嚴格規制。對于勞動派遣中出現的問題可以運用共同雇主理論,加強法律規范,落實雇主責任。通過強化派遣機構與要派單位的連帶雇主責任,抑制和杜絕在勞動力派遣中可能出現的相互推誘,規避雇主責任的現象。 此外,還有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強化與放松并存,但現階段應當側重于強化規制。派遣單位資格和派遣行為是勞動派遣規制的兩個重要著力點。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對派遣單位的資格幾乎未予限制,以致派遣單位(包括兼營派遣業務的單位)眾多,而大量減少派遣單位和增強派遣單位實力,需要一個整頓和清理的較長過程。因此,對派遣機構資格雖然要從嚴規制;而對派遣機構的行為,應當在尊重其經營自主性的基礎上,作較嚴的規制。《勞動合同法》第57條關于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的規定,表明立法作出的是資格規制從嚴的選擇。故在選擇資格規制從嚴的同時,對資格規制的方式選擇和力度把握的問題爭論較大。““ 王全興教授認為,派遣單位的資格規制和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應當并重。《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對派遣機構缺少資格規制,是勞務派遣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勞動合同法》(草案)曾經對派遣機構的準入問題提出三項規制措施:最低注冊資本;與派遣人數掛鉤的備用金;實行許可制。但《勞動合同法》只規定派遣單位“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實踐表明,僅僅靠最低注冊資本制和設立登記制來控制派遣機構的準入,效果并不理想;而連帶賠償責任固然有倒逼控制派遣機構的作用,但屬于事后控制,其效果不及加強事前控制(即資格規制);況且,準入門檻低也不利于連帶賠償責任的落實。尤其是派遣機構設立登記制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許可制并存,更不利于發展職業介紹和公共就業服務。因此,派遣機構的資格規制和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的連帶賠償責任應當并重。 勞務派遣業的平穩健康運行,不但需要從整體資格準入進行規制,還應當對派遣行為進行規制。制度的健全需要考慮到制度設計和運行的整個體系。放松政府 的管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強化雇主責任,這僅僅是從市場經濟特點的一個方面考慮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為了保障勞務派遣業的健康發展,還是不能忽視政府管制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