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務派遣,我國勞務派遣業運行中的缺陷 第一,派遣業行業發展的無序。由于用人單位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的強烈需求,再加上受到政府出臺的政策鼓勵,各種形形色色的人力資源外包機構紛紛建立起來。但是中國內地目前的人力資源從業機構各式各樣,這是因為沒有明確的部門對從事勞務派遣和服務機構外包機構的經營資質進行審批,法律約束也不健全。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所謂勞動合同實質上是空白的,這樣就混淆了勞務派遣與勞務中介和人事代理的區別,從而規避法律的規定。這樣會嚴重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工單位會存在很多潛在的風險和法律糾紛,更為嚴重的是干擾了勞務派遣市場的正常運轉。
第二,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低。《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勞務派遣單位與人事代理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不同的是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相應雇主責任。而其財產能力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是密切相關的。這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前是沒有進行規定的,因此勞動者對派遣單位能否完全履行雇主責任無從考證。在《勞動合同法》作出具體規定后,考慮到派遣單位履行雇主責任所必要的財產能力,就將注冊資本定位最低五十萬兀。 按《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由上可知,如果勞務派遣單位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最低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其股東無論是否約定分期出資,其首期出資都不得低于50萬元。如果選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性繳納所有的注冊資本出資。“ 《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資本總額。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內地目前還沒有勞務派遣單位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 第三,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責任的能力無法保障。《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法律上的雇主,承擔絕大部分雇主責任。為了保證派遣單位承擔義務和責任的能力,((勞動合同法》建立了保障措施,一是規定派遣單位的市場準入標準是“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二是限制派遣用工的適用范圍,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時間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派遣單位責任能力的限制措施無法實現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首先,法律關于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的限制沒有任何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關于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崗位、期限的相關規定,只是提倡性規范,并沒有實質性的內容。對于用工單位違反這一規范的后果,法律沒有涉及。其次,法律關于派遣單位的市場準入標準無法保障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能力。派遣單位與其他市場主體不同,不經營實業,沒有與其雇員規模相對應的資產,其經營對象僅僅是勞動力,50萬元注冊資本實際上無法保證派遣單位對雇員的保障義務。況且,法律并未設置派遣單位的市場許可制度,派遣單位作為公司進入市場只需進行工商登記,其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無法保障;在派遣單位進入市場之后,其運行是否規范,相關的勞動保護義務是否履行等等,法律也并未建立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四,對派遣單位的監管力度不夠。在實踐中,用工單位不僅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具體的勞動方式、工作時間、休息休假,還決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福利待遇;有的用工單位為了規避法定的雇主責任,終止與本單位雇員的勞動關系,要求正式的勞動者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通過派遣單位的委派再進入該單位從事原來的工作,即所謂的“逆向派遣”。“3法院在處理勞務派遣爭一議時,一般以書面勞動合同為標準認定勞動者的地位和對其承擔雇主責任的主體,只要用工單位委托某一派遣單位與其原來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在保留勞動控制權的同時轉移法定的雇主責任。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控制權范圍是決定勞務派遣的本質特點,是區別勞務派遣與其他相似用工行為的決定要素。但是我國《勞動合同法》對這一問題沒有規定,這樣會帶來一系列弊端:無法區分勞務派遣與工作外包,勞務派遣與勞務中介,使派遣單位合法運行的空間狹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