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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社保代理適用范圍主要理論爭議 |
勞務派遣適用范圍主要理論爭議 對于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的矛盾,在理論上可以歸結為勞務派遣模式的區分。根據上文所述,勞務派遣一般分為常雇型和登錄型兩種模式。國內學者的主要觀點基本可以概括為如下兩大類。 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將勞務派遣的模式嚴格規制為常雇型的派遣,這樣可以更好的防止用工單位“鉆法律的空子”,可以更好的保護被派遣勞動者。主張這種模式的論者大多對勞務派遣持消極態度,歸根結底是希望能夠以標準勞動關系取代勞務派遣的模式。有人認為,勞務派遣業要改變目前混亂的局面,必須從根本上改變以登錄型勞務派遣為主的經營模式,著力培育一批大型的、以常雇型勞務派遣為主營業務的勞務派遣公司。而要做到這一點,各級政府必須在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同時,立法必須進行全面調整,必須高度審視勞務派遣分類的重要意義并對其進行分類規范。 “由于勞務派遣在給企業用人方便簡捷的背后,是勞動關系的復雜混亂。勞動者雖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卻在單位內沒有相應的工作崗位。一旦無用工單位使用其勞動力即處于失業狀態;用工單位雖實際使用勞動者卻無勞動關系,如兩單位在工資待遇勞保福利、醫療待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等方面扯皮、推誘,勞動者權益將難以得到保障,勞資矛盾將不可避免,因此,我國應對這種以規避用人單位法定用人義務的用工形式加以規范。甚至有人因此認為,在我國勞動法對企業用工已規定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區分不同情形的勞動用工模式下,勞務派遣沒有存在的必要。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堅持登錄型派遣和常雇型派遣并存的模式。常雇型派遣多適用于專業性、技術性或高端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具有臨時性而與派遣單位的勞動關系不具有臨時性;登錄型派遣多適用于非專業性、非技術性或低端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派遣單位的勞動關系都具有臨時性,且同時發生和終_止。發達國家的勞務派遣以常雇型派遣為主,而我國的勞務派遣在《勞動合同法》出臺一前,基于現階段勞動力供過于求的市場環境,以登錄型派遣為主,故被派遣勞動者占從業人員的比例遠遠大于發達國家。 《勞動合同法》出于壓縮勞務派遣規模的意圖,只規定常雇型派遣,而未規定登錄型派遣。但是卻有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種近乎矛盾的規定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使得登陸型派遣卻占據了主流。 在勞動力供求狀況沒有根本扭轉的情況下,要求將目前的登陸型派遣模式全部轉變為常雇型派遣模式,未必能夠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的狀況也表明了這一點。 因此,我國的勞務派遣應當以常雇型派遣為主、登錄型派遣為輔,或者單一常雇型派遣的格局為目標模式,但在此之前應當有一個兩種派遣類型并存、逐步擴大常雇型派遣和壓縮登錄型派遣的過渡階段。這就需要對常雇型派遣和登錄型派遣分別制定相應的規則,并且對常雇型派遣適度從寬規制,而對登錄型派遣從嚴規制,以引導勞務派遣市場向常雇型派遣為主轉型。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6-19 21:5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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