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務派遣,勞務派遣的特征
被派遣勞動者受雇于派遣單位,但卻要在用工單位的監督指揮下進行勞動,因此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雇傭”與“使用”分離,即派遣單位只“雇傭”并不“使用”,而用工單位只“使用”并不“雇傭”。由此形成的三方法律關系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 第一,勞務派遣是一種非典型性的雇傭關系。典型雇傭關系是指同時具備三個特點的雇傭關系,首先,雇傭關系是具有指揮監督權的雇主與具有服從義務的受雇人之間的“個人關系” (personalrelationship);其次,雇用關系須建立在“全時間”(full一time)的基礎上;最后,只要受雇人被要求繼續工作或其愿意繼續工作,雇用關系將無期限地(indefinitely)繼續存在或是繼續有效一段相當的期間 (substantialperiod)。傳統勞動保護制度,建立在典型雇傭關系基礎之上。非典型雇傭關系是指不具備該三方面特點之一的雇傭關系。顯然,勞務派遣是由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三方組成的非典型雇傭關系。 第二,勞務派遣就業關系的三方主體形成了三個相對獨立的社會關系。首先,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成立勞動關系,約定勞動者為他人提供勞動,派遣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和有關勞動福利;其次,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是一種服務關系,通常會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這一商業性質的契約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派遣單位為用工單位提供“臨時工人”,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派遣費用(包括應當給付勞動者的工資、福利、派遣單位的管理費用和利潤);最后,被派遣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成立工作關系,用工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及勞務派遣協議的效力,對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指揮監督權和提供勞務請求權,勞動者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并接受其指揮監督。 第三,派遣單位一般以被派遣勞動者雇主的身份提供有償勞動力服務。派遣單位不論是作為私營就業服務機構,還是作為普通的服務機構,其服務內容是以營利為目的為客戶(用工單位)提供合格勞動力。派遣單位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雇主,將其有償提供給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單位因為勞動力的出讓而獲利,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力成為派遣單位營利的商品。 第四,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在用工單位,但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卻是派遣單位。勞動關系所在地和勞務給付所在均不在同一地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