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勞務派遣工權利的侵害形式與侵權責任的認定 |
對勞務派遣工權利的侵害形式與侵權責任的認定 目前,我國勞務派遣行業可以說是在蓬勃卻不健康的發展著。我們在肯定勞務派遣為解決部分下崗人員再就業,向面對中低端勞動力市場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提供了眾多就業機會等方面起到的種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不能忽視被派遣勞動者面臨的困境。被派遣勞動者的雇傭與使用的分離,導致難以厘清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雇主義務與責任的分配,相應的,侵犯被派遣勞動者權利時也無法但它卻是勞務派遣眾多現實問題中的核心。如果不能明確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侵犯被派遣勞動者權利的形式,明確二者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侵權責任的認定,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就是一句空話。 (一)派遣單位侵害被派遣勞動者權利的形式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勞務派遣工法律意義上的雇主,對勞務派遣提供權利的侵害形式主要是未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其法定的雇主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包括:1.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和勞務派遣工訂立2年以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無論勞務派遣工是否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單位都應該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并且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3.勞務派遣單位只能留取與用工單位約定的費用,決不能擅自克扣用工單位付給勞動者的報酬;應當將其與用工單位間訂立的勞務派遣合同的內容明確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等等。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務派遣工權利的侵害主要就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義務,例如不與勞務派遣工訂立勞動合同,在勞務派遣工沒有工作期間就無需向其支付勞動報酬,一旦用工單位不再需要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單位也可以沒有后顧之憂的將勞務派遣工一腳踢開;又比如勞務派遣單位并未盡到告知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合同內容的義務,這樣勞務派遣工自己也不知道究竟用工單位具體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勞務派遣單位就可以從中克扣部分本屬于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另一方面,畢竟勞務派遣工不是法律專業人員,可能他本人也不知道自己究竟擁有哪些權利,因而容易受到勞務派遣單位的擺布,在無意中就喪失了自己的權利。 (二)用工單位侵害勞務派遣工權利的形式 未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用工單位作為勞務派遣工事實上的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其在使用勞務派遣工時所應當承擔的義務,這些義務的產生主要是基于用工單位在使用勞務派遣工的過程當中對其行使指揮以及管理的權利而產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 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用工單位侵害勞務派遣工權利的主要形式同勞務派遣單位一樣,也是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從而侵害了勞動者的權利。例如未向勞務派遣工提供符合國家勞動標準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忽視勞務派遣工的身體健康與工作安全,久而久之,可能導致勞務派遣工患上職業病,或者發生工傷意外;再比如要求勞務派遣工長期加班加點工作,不僅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工作時間,也未向其支付加班費用。 2.濫用勞務派遣 用工單位侵害勞務派遣工權利的另一種重要形式是對勞務派遣的濫用。實踐中,許多用工單位為了降低勞動成本,逃避雇主責任,而濫用勞務派遣。有些用工單位之所以使用勞務派遣工,并不是因為它臨時產生了用工需要,它的用工需要一直都存在,可它就是不愿意直接雇傭勞動者,不論是何崗位、何職務,都由勞務派遣工擔任,將勞務派遣當做了他們的“典型雇傭”,反而直接雇傭勞動者成為了他們的“非典型雇傭”。這種做法大大損害了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前文說到我國的勞務派遣工實際上享受的待遇與權利都遠不如直接雇傭勞動者,面對同工不同酬、加班加點卻拿不到加班費等現實,試想勞動者若是有機會成為一名直接雇傭勞動者,又怎么會選擇做一名勞務派遣工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所從事的崗位作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規定,卻過于抽象,沒有判斷“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標準,實踐中難以操作。用工單位利用這種情況,將勞務派遣當做了自己逃避雇主責任、降低勞動者管理成本、減少勞動報酬支出的方式。 對勞務派遣的濫用方式還有用工單位為了轉嫁雇主責任,讓勞動者“被派遣”, 也就是所謂的“逆向勞務派遣”。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享受勞動者的勞動力,而將責任轉嫁給他人,有些企業要求雇員先與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本身就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求該雇員與某個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再由勞務派遣單位將原企業的雇員以勞務派遣的形式派到原企業工作。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7條僅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只要企業委托的勞務派遣單位不是自己設立的,就不違反法律規定。但事實上卻使勞動者在工作的穩定性與勞動待遇等方面均受到了損害。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6-17 21:45:04 |
·上一條:廣州勞務派遣,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的缺陷·下一條:保護勞務派遣工權利法律存在的不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