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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務派遣工的權利 |
我國勞務派遣工的權利 勞務派遣工的權利類型 勞動者作為人的本質屬性讓他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所以勞動者當然享有民法上各種人身權利。民法中的人身權與財產權是保障公民從事各種社會活動、進行社會交往的基礎。可以說一個人的民事權利就是他立足于社會的根本,沒有民事權利,就談不上其他的權利。試想一個人連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護,還談什么做一名勞動者?勞動者的人身權也是他從事社會勞動活動的基礎。從生命權、健康權、安全權到名譽權、榮譽權,可以說無一不與勞動者息息相關。 而人作為勞動者的特殊性,又決定了他在每段勞動關系中得以享有一切勞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的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指的是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具有參與社會勞動并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此處是狹義的勞動權,亦即工作權。廣義的勞動權則涵蓋甚廣,凡是勞動者參與社會勞動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都可以歸于勞動權利的范疇。例如,具備勞動能力之初,勞動者即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選擇職業的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訂立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享有參加工會的權利;在給付勞動力時,勞動者又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保護、勞動環境衛生保護的權利,等等。勞務派遣工作為勞動者中的一員,勞動者的所有權利被派遣勞動者一樣享有。 2.勞務派遣工與典型雇傭勞動者勞動權利的比較 無論是勞務派遣工還是典型雇傭勞動者,只要是勞動者的一員,就應該處于平等的地位,就應當享有勞動者所有的勞動權利。筆者將二者的勞動權利做比較,不是比較他們各自權利數量的多寡,而是他們勞動權利得到實現的程度。可口可樂公司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和非正式員工事件很能說明勞務派遣工權利與典型雇傭勞動者權利在實踐中的差別待遇。2008年12月14日,由某高校9名大學生組成的“大學生關注可口可樂小組”公布了一份名為《大學生關注可口可樂小組調查報告》的文件,該小組成員以普通打工者身份調查了可口可樂在中國東莞、惠州、杭州等地的幾家裝瓶廠和供應商的用工情況,反映出最嚴重、最集中的問題在可口可樂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人方面,報告中指出:“可口可樂中國系統存在大量的派遣工和其他非正式工,這些工人干著最危險、最苦、最累的工作,工作時間最長,工資卻最低,而且還被拖欠甚至克扣。”“可樂小組”在調查報告中公布了一張注釋為裝瓶廠某派遣工人8月(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的工作和加班時間,分別為312小時和145小時”的圖片,31天中工作了312小時并且加班145小時是什么概念?31天一共只有744個小時,如果減去每天必須的8個小時睡眠時間和1個小時三餐時間,剩下的就只有465小時可以利用,而勞務派遣工竟然花費超過98%的時間(457小時/465小時)工作,高強度的工作量讓人順舌!勞務派遣工的休息休假權在哪里?報告中還指出:“在廣州裝瓶廠和惠州裝瓶廠,打碼工人由于長時間解除化學藥品而又沒有專門的手套,工人的手有紅腫、發炎、潰爛的現象。東莞廠工人夏天工作時,山于車間內有積水,只好穿著膠鞋上班,時間長了小腿和腳上就會長癢子或腫起來。”勞務派遣工的職業安全權和勞動環境安全衛生權在哪里?報告中關于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務派遣工簽訂的合同也有調查,其中杭州裝瓶廠的勞務派遣工竟然在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簽下了《解除合同協議書》,內容是:由于本人原因,自愿與XX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如此一來,一旦可口可樂公司不再需要這名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單位也無需繼續執行勞動合同,根據之前簽下的《解除合同協議書》,可以立即將勞務派遣工掃地出門。相反,對于這幾家裝瓶廠和供應商的正式員工待遇,調查小組得出了與勞務派遣工完全相反的結論:“根據我們對可口可樂正式工的初步了解,沒有發現在正式工方面有違法或非常不公平的事情發生。正式工的待遇和工作條件還算可以。工資最低的都有近2000元/月,正式工的工作都比較輕松,每月休息10天。……并且福利非常好,廠里如果不提供住宿,就有住宿補貼,上下班一般都有班車接送。節假日會有禮品,還經常組織旅游。” 調查報告中兩種類型勞動者的待遇可說是云泥之別,究其根本,還是由于我國沒有從立法上明確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導致用工單位鉆了法律的漏洞,逃避了作為雇主的義務、責任。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用工單位所需承擔的義務相對較少,出現任何責任事故,用工單位可以以一句“找你老板去”回絕掉勞務派遣工的請求,而勞務派遣單位又可以以“你是為用工單位工作,出了問題去找他”為理由,拒絕承擔責任。一旦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互“踢皮球”,勞務派遣工的權利就更加難以實現。像可口可樂這樣的大型企業尚且如此,其他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狀況就更加讓人擔憂。 這種不平等的差別待遇直接損害了勞務派遣工的勞動權利。每一個勞動者的權利、地位都應當是平等的,用工單位卻惡意的將勞務派遣工與直接雇傭勞動者放在了一個不平的地位,既沒有將勞務派遣工當做自己的雇員看待,更沒有將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利放在眼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第62條、第63條分別對勞務派遣工的同工同酬權、勞動職業安全權等作出了規定,在實踐中卻仍然難以實現保護勞務派遣工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和典型雇傭勞動者相比,勞務派遣工作為勞動者中的弱者,處在一個比典型雇傭勞動者更加弱勢的地位,現行的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勞務派遣工的權利難以保障,因此他們的權利保護需要立法者、司法者給予更多的關注,相關法律法規也應當盡早得以完善。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6-17 21:3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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