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將安全風險較大的項目納入實施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范圍,評價工作由第三方獨立機構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這意味著,勞務派遣人員不再是“小媳婦”。
對拒不整改的問題企業,監督部門可對其采取斷電、斷水、斷火等方式阻止其生產。
不得區別對待勞務派遣工
據了解,一些國有企業、壟斷行業、上市公司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有的甚至占到職工比例的50%以上。
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單位主要集中在建筑業、服務業、通信業、金融業、石油開采業、制造業等領域和部門,一些機關事業單位也越來越多地采用這種用工形式。
專家指出,這種現象的出現,主要原因就是有些單位鉆政策空子,規避單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制造人為的身份歧視,以壓低用工成本,造成了在同一個單位,在同樣的崗位干著同樣的活,工資卻低于別人一大截的違法現象。
針對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情況,為與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相銜接,意見稿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并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建筑單位需承擔第三方損害
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傷害的,可依法得到工傷保險補償,但對因事故造成的其他人員人身傷害等第三方損失無法保障,為此,國務院法制辦認為,有必要建立相應的保險制度,以保障對第三方損失的賠償,并通過保險機制的作用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意見稿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險金用于賠償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人身傷害以外的第三方損害,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事故調查所需費用。
可對隱患企業斷電、斷水、斷火
為預防因違法生產、經營危險物品造成安全事故,意見稿在現行法規定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標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的危險物品及其作業場所。
針對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等決定,意見稿增加規定:對因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應生產經營活動所需電力、水、火。
意見稿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未批先建可追究刑責
意見稿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或者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情況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情節嚴重可追究相關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現行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規生產,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意見稿將其中的罰金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