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勞務派遣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派遣工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分析解答】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樣的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秳趧雍贤ā返诹鍡l 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維權點津】被派遣勞動者依據上述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因個人原因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外,其他由于勞務派遣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被解除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被派遣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注意:依據上述(2)-(9)項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需事先調整勞務派遣單位,并需保留通知的相關證據,依據第(10)項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事先通知。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5-30 10: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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