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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
被派遣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分析解答】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xié)議,在得到被派遣勞動者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業(yè)指揮監(jiān)督下提供勞動。勞務派遣的特點是勞動力雇傭與勞動力使用相分離,派遣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是與派遣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卻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勞動,形成“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用工方式。近幾年來勞務派遣在我國迅速發(fā)展,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非常普遍,由于缺乏有力的監(jiān)管,加上國家沒有成文的勞務派遣法律法規(guī)對其進行規(guī)范,實踐中導致被派遣勞動者權(quán)利受到嚴重損害,勞務派遣也變成了用人單位規(guī)避用工風險的一個“利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一些具體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派遣期限; (五)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六)工作崗位; (七)用工單位;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九)勞動報酬; (十)社會保險; (十一)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十七條; 【維權(quán)點津】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05-30 1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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