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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工招用 |
勞務工招用 (一)辦理依據 《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 。 (二)辦理條件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應符合法律、法規的各項規定; 包括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的生產條件,要具有按期支付勞動 報酬、提供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的能力; 2、用人單位應為勞務工提供必要的衛生住宿條件; 3、勞務工應符合以下條件:年滿十六周歲、身體健康、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良好;但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按其規定。 (三)申請材料 1、市內招用勞務工 (1)首次申請招用勞務工的用人單位,應出示《營業 執照》《機構代碼》正本供審查并留存復印件《企業用工管理手冊》 ; (2)已辦理過用工登記備案手續的用人單位,只需提 供《企業用工管理手冊》《營業執照》《機構代碼》 , 、 復印件,可不提供原件。 2、跨省、市招用勞務工 (1)用人單位需要跨省、市招用勞務工應提交以下資 料:書面報告,說明招工時間、地點、招工人數、單位福利待 遇和所招用勞務工條件,單位加蓋(印章) ; (2) 《營業執照》 《機構代碼》 (正本查驗)復印件; (3)主管招工負責人和前往招工人員的身份證(原件查 驗)復印件。 (四)辦理程序 1、市內招用勞務工的用人單位直接所屬街道勞動辦辦 理用工備案登記手續; 2、市外招用勞務工的用人單位持上述資料到所屬街道 勞動辦審核意見,并將審核結果報區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符 合辦理條件的, 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為其辦理跨省、市 《外出招工介紹信》 。 (五)相關表格 無。 (六)辦理時限 即接即辦 (七)辦理地點 1、市內招用勞務工。 |
來源: 發布時間:2012-05-26 08:5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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