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勞 動 合 同
甲 乙 方: 方: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 法 律 、 法 規 ,甲 乙 雙 方 經 平 等 自 愿 、 協 商 一 致 簽 訂 本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所 列 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家庭住址 在京居住地址 戶口所在地 省 (市 ) 性別 證件號碼 年 月 日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區 (縣 ) 街 道 (鄉 鎮 ) 第三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 本合同自 月 日起至 年 年 月 月 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并約定試用期自 年 日止。 三、工作地點、內容 工作地點、 第五條 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 地約定為 為 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工作,雙方對勞動合同履行 (可能跨地區安排人員的合同履行地約定 )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 第六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 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 動義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乙經協商確認執行 每周工作 日,每天工作 條款, 小時。 甲方安排乙方的 規定。 甲方安排乙方的 時工作制規定。 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 第八條 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 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 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 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 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九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 第十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 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乙方現行崗位是 否屬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是 危害為: 否 )可能存在的 ;甲方所采取的措施、待遇: 。 第十一條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 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并在乙方離職前進行職 業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 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第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按照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 十 五 條 甲方每月 元或按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元。 第 十 六 條 甲 方 生 產 工 作 任 務 不 足 使 乙 方 待 工 的 ,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月 生 活 費 為 元或按 執行。 七、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 十 七 條 甲 乙 雙 方 按 國 家 和 北 京 市 的 規 定 參 加 社 會 保 險 。甲 方 為 乙 方 辦 理 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八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 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九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 行。 第二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 第 二 十 一 條 甲 方 根 據 生 產 崗 位 的 需 要 ,按 照 國 家 有 關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的 規 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 二 十 二 條 甲 方 根 據 國 家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建 立 安 全 生 產 制 度 ;乙 方 應 當 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 職業危害。 第 二 十 三 條 甲 方 應 當 建 立 、健 全 職 業 病 防 治 責 任 制 度 ,加 強 對 職 業 病 防 治 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 二 十 四 條 甲 乙 雙 方 解 除 、終 止 、續 訂 勞 動 合 同 應 當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 二 十 五 條 甲 方 應 當 在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本 合 同 時 ,為 乙 方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辦 應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 理工作交接。 當支付經濟補償的,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 二 十 八 條 雙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發 生 爭 議 ,當 事 人 可 以 向 甲 方 勞 動 爭 議 調 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 三 十 條 本 合 同 未 盡 事 宜 或 與 今 后 國 家 、北 京 市 有 關 規 定 相 悖 的 ,按 有 關 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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