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用工一種新的用工模式,這種用工模式越來愈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推廣,同時也是國家提倡的一種用工模式。 這種用工模式,不僅可以使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交納社會保險和工傷事故、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擺脫繁雜的勞動保障事務負擔,贏得時間,集中精力實現可規避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管理以及勞動爭議等方面的風險和責任。 勞務用工按以下辦法辦理:
1.用工單位應詳盡提供勞務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資額度及用工方與勞務人員簽定的副合同,由代理方和勞務工簽定正式勞務主合同,但主合同隨副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失效而失效。 2.因貴單位生產經營需要增減人員,該公司隨時給辦理減員或增員手續,以滿足貴單位的用工需求。
3用工單位按月向代理方以支票形式交存用工人員工資、保險費、勞務代理服務費。 4.代理方按月準時向用工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人員工資并納工傷險。工傷險繳費費率按市規定確定。 但勞務用工該怎么去確定關系的?這是大家備受關注的問題,很多用工單位都不知道如何去確立勞務用工關系,因此帶來沒有必要責任,同時也給勞務用工帶來誤解。 1.勞務公司與勞務人員簽定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可簽定《上崗協議》。主要明確工作任務、數量、質量、勞動紀律等方面的要求,以利于用人單位對勞務人員在勞動過程中的組織和管理。 3.勞務公司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務協議書》或《勞務合同書》,明確雙方在合作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在維護勞務人員合法利益上,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因此,勞務派遣、勞務人員與勞務用工這三方的關系就很明確,彼此之間有一個明確的定位,三方關系又有彼此之間的關聯,勞動合同與勞動協議連接著三方的關系,一旦出現事故,彼此就有相關的法律依據,隨之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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