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全文逐條解讀(九)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置及經費保障的規定。 1、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置 我國對社會保險工作機構實行政事分開原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社會保險有關法規、政策的制定;社保經辦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承辦具體業務管理服務工作。目前,我國的社保經辦機構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分為中央、省、市、縣四級。社保經辦機構在各地區一般以“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名目出現。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立,由統籌地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能 社保經辦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參保人員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等工作。此外,在一些省還承擔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 3、社保經辦機構的經費保障 我國社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從社保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撥付。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保險待遇支付職責的規定。 1、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 1997年,勞動部印發了《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程序》,這是第一個社會保險經辦規程。之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陸續頒布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等規定,社會保險業務管理制度日趨健全。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1999年6月15日,財政部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對社保基金的基本財務制度作出了規定,如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等制度。同年6月21日,財政部頒布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社保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各社保基金應分別設置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3)建立健全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2007年1月17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所謂“內部控制”,是指各社保經辦機構對系統內部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工作及業務行為進行規范、監控和評價的方法、程序、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由組織機構控制、業務運行控制、基金財務控制、信息系統控制等組成。“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在全系統內建立一個運作規范、管理科學、監控有效、考評嚴格的內部控制體系,對社會保險機構各項業務、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提高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力,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維護參保者的合法權益。 2、支付社保待遇的職責 社保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等九項費用)和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保待遇的有關款項,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個人對社保經辦機構不支付社保待遇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獲取社保數據、建立檔案和權益記錄的規定。 1、獲取社保數據 社會保險工作數據包括社會保險登記情況、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參保人員享受待遇記錄、社保基金的收支情況等。社保數據是經辦社會保險業務必須的基礎情況,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手段,獲取這些數據。當社保經辦機構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如實提供。 2、建立用人單位社保檔案 社保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業務的原始資料以及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及時留存、歸檔、立卷、保管,由此建立的檔案稱為“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社保檔案包括社保經辦機構在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2009年7月2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3、個人權益記錄 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是參保人員繳費和享受社保待遇的證明,社保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正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保待遇等權益記錄,并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4、查詢、核對社保權益記錄 對參保人員的權益進行記錄,并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時社保經辦機構的服務內容之一,本條明確將權益記錄和咨詢服務定為社保經辦機構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法定權利。這里需要強調三點:一是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既能查詢權益記錄,也有權核對權益記錄;二是查詢和核對是免費的,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相應的成本作為運行成本由財政負擔;三是隨時都可以查詢和核對,只要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沒有特殊情況的,均可以查詢和核對。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信息系統建設的規定。 1、中辦發(2002)17號文件提出,我國有12個重點業務系統建設,其中包括勞動保障信息系統(金保工程)建設。金保工程是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以中央——省——市三級網絡為依托,支持勞動和社會保障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等核心應用,覆蓋全國的統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電子政務工程。金保工程包括社會保險和勞動力市場兩個子系統,由市、省、中央三層數據分布和管理結構組成,具備業務經辦、公共服務、基金監管和宏觀決策四大功能。 2、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目標是:完成城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推進社會保險全國聯網。具體是:(1)城市網建設,即地級市建成統一的社保數據中心,建立標準統一的覆蓋全部參保人員和參保單位的資源數據庫,網絡終端延伸到各個經辦窗口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等相關服務機構,實現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主要業務的全程信息化;(2)省級社保數據中心建設,即建立覆蓋全省的養老保險資源數據庫、各類社會保險統計監測數據庫和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數據庫,對跨統籌地區領取社保待遇的人員要建立社會保險省內異地交換數據庫,省級數據中心要下聯各城市數據中心;(3)全國社保數據中心建設,即建立覆蓋全國的統計監測數據庫、社會保險跨省異地交換數據庫,網絡下聯各省級數據中心,對各地社保基金進行監控,為宏觀決策和異地信息交換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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