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全文逐條解讀(五)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和失業保險費負擔的規定。 1、失業保險的特點 (1)普遍性。參保單位不分行業、所有制性質,不分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所有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2)強制性。失業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職工有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的義務。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面向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籌集的失業保險資金,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2、失業保險的參保范圍 《失業保險條例》將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并且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可否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目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未納入失業保險范圍。 3、失業保險費負擔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3)財政補貼;(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規定。 1、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16至60歲)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但正以某種方式在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就業轉失業的人員和新生勞動力中未實現就業的人員。本法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2、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資金,主要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業保險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支付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等。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失業人員,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的資金,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如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一般是指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以及因用人單位用工不當而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失業登記是失業人員進入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的重要標志。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還須有求職要求。在認定失業人員是否有求職要求時,一般以其是否在職業介紹機構登記求職,并參加再就業活動為衡量的標準。 4、失業保險金的發放 失業保險金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失業人員憑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解讀】本條系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規定。 1、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期限,本條規定了三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分別為12個月、18個月和24個月。這三檔期限為最長期限,并非實際領取期限,實際期限根據失業人員的重新就業情況確定,可以少于或等于最長期限。 2、累計繳費期限 累計計算繳費期限有利于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促進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積極性。 3、再次失業情況下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在此期間,職工如果重新就業,則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重新開始繳納失業保險費,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這樣,失業人員實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可能會少于可以領取的最長期限,即會存在一個剩余期限。如果職工重新就業后又再次失業,可以根據重新計算的繳費時間來領取失業保險金。除此之外,如果再次失業人員還有前次失業期間剩余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則可根據本條規定,將再次失業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但合并后的期限最長也不能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規定。 1、確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原則 (1)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2)低于失業人員原來工資水平。 (3)權利義務相統一。不同參保人員所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不同的,相應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也應有所差別。 2、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政府確定 目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大多采用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比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具體數額。遼寧省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10年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發放,滿 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發放。 3、失業保險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 1、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申領醫療補助金,如大連地區每月的門診醫療補助金為40元,但不足以保障大病、重病。職工在就業期間,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因暫時失業就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盡合理。本法對現行做法作了改變,將申領醫療補助金改為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是本法的又一大亮點。 2、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 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無需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所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和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部分,統籌地區可以對繳費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保險待遇和待遇競合處理的規定。 1、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是指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給其遺屬一定數額的,用以安排喪葬事宜的資金。撫恤金是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基金發給其親屬的費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待遇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2、喪葬補助金競合 除失業保險規定了喪葬補助金外,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也規定了喪葬補助金,如果死亡失業人員的遺屬同時符合領取多個險種的喪葬補助金的條件時,只能自主選擇一項保險基金的喪葬補助金。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解讀】本條系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序的規定。 1、用人單位出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2、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 辦理失業登記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重要條件,失業登記的主要內容有失業人員的個人情況,原就業情況,失業時間、原因等失業情況。辦理失業登記后,失業人員一般可以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參加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并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按規定享受各項就業扶持政策;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3、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以下證明材料: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經辦機構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后,應當及時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對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計算申領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和期限,在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上填寫審核意見和核定金額,并建立失業保險金領取臺賬,同時將審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發給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證件。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也應告知失業人員,并說明原因。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可以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解讀】本條系關于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規定。 1、重新就業 重新就業后,失業人員的身份便轉變為從業人員,不再屬于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不能再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2、應征服兵役 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應征服兵役,根據有關軍事法律、法規、條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移居境外 失業人員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國內沒有就業意愿,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而且其在國外是否就業不好證明,故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在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暫時中斷,其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可以存續,待重新就業后,應當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可以從享受失業保險直接過渡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按其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 失業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應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提供的就業崗位和培訓,實現盡快再就業。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政府和社會提供的就業崗位和培訓的,應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般來講,無正當理由拒絕介紹的工作應與失業人員的年齡、身體狀況、受教育程度、工作經歷、工作能力及求職意愿基本相符的工作。 6、與《失業保險條例》相比,本條不再規定“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失業人員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此為本法的一大亮點。
第五十二條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解讀】本條系關于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 1、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制度。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為直轄市和地市級。 2、失業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在轉出前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在省、自治區內跨統籌地區的,是否轉移失業保險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轉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轉出單位或職工開具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轉出單位或職工應在開具證明后60日內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并自在轉出地停止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當月起,按轉入地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轉出前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并提供相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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