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全文逐條解讀(一)
按:《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28日通過,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標志著中國在保持對經濟發展高度關注的同時,對民生的關注已經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層面。因存在不少籠統和原則性的條款,導致《社會保險法》的操作性不足,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會保障法治進程中的重要意義。其實《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更像是一種宣誓,其未來的實施效果,仍需大量的后續配套法治建設。本文內容更多的是作者在《社會保險法》的學習過程中形成的學習筆記,主要源于中國法制出版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一書,該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會保險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和社會救助等。而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對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解讀】本條系關于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1、社會保險的特點 (1)社會共濟。社會保險在全社會范圍內統一籌集資金,建立保險基金,實行互助共濟,集合多數人的力量來均衡分擔少數人遭遇的社會風險。 (2)責任分擔。社會風險應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承擔,個人、用人單位、國家都應承擔社會保險責任。 (3)國家干預和主導。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通過立法強制單位和個人參加,政府參與組織社會保險的組織和運作。 2、社會保險的功能 (1)防范風險,包括人身風險與工作風險。人身風險又包括年老、疾病、工傷、生育風險,工作風險包括失業風險。社會保險將個人風險轉化為社會風險,讓社會為個人風險買單,避免個人遭遇風險時因獨木難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絕境,保障其生存尊嚴。 (2)維穩功能。社會保險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不僅可以使社會成員產生安全感,還能緩解社會矛盾。 (3)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社會保險可以通過強制征收保險費,設立保險基金,對收入較低或失去收入來源的社會成員給予物質幫助,在一定程度上實現社會的公平分配。 (4)利于勞動力的再生產。對于那些暫時退出勞動崗位的社會成員,社會保險可以確保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勞動力的供給和再生產成為可能。 3、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繳費達到法定期限且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年老者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老有所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醫療保險費,在參保人因患病和意外傷害而發生醫療費用后,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醫療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標是實現“病有所醫”。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由三部分組成,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5、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從而造成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職工及其相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6、失業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失業而暫時失去工資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為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7、生育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其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制度的方針和社保水平應與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規定。 1、社保制度的方針 (1)廣覆蓋,即擴大社保的覆蓋面,使盡可能多的社會成員納入到社保制度中來。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為主,這是由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所決定的,社會保險待遇應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水漲船高”的正相關關系。 (3)多層次,即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外,還有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以及補充性的商業保險。 (4)可持續,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夠平衡,自身能夠良性運作,在人口老齡化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不給財政造成過大的壓力,不給企業和個人造成太大的繳費壓力。 2、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協調、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關系。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解讀】本條系關于用人單位和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 1、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1)權利: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咨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一是繳費義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二是登記義務;三是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勞動者本人。 2、個人的權利義務 (1)權利:一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是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三是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保咨詢等相關服務。 (2)義務:一是繳費義務;二是登記義務,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救濟權利 (1)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2)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解讀】本條系關于將社保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社保財政保障的規定。 1、社會保險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指出, “十一五”十七要努力實現的目標之一是:社會保障覆蓋面擴大,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達到2.23億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率提高到80%以上。 2、國家對社會保險的財政保障 (1)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的籌資主渠道包括:社會保險費、財政補助、投資收益、滯納金和其他渠道。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失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縣級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應給予補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社保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3)稅收優惠:一是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繳費部分在所得稅稅前列支;二是個人賬戶資金免收利息稅;三是社會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基金監督的規定。 1、人大監督 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行政監督 (1)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3)其他行政機關對社保基金的監督。 3、社會監督 (1)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有關社保基金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行政管理職責分工的規定。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責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其主要職責是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2、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等各自的職責 財政部門的職責是負責各項社保基金不足時給予補貼,負責核定和撥付各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負責社保基金存入的財政專戶的管理,負責審核全國社保基金預算、決算草案,負責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財政監督。審計機關的職責是對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職責的規定。 1、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辦社保登記。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建檔,即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保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3、個人權益記錄,即應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的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個人。 4、咨詢服務,即應免費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5、社保待遇支付,即應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待遇。 6、公布和匯報社保基金情況,即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 7、社會保險稽核,稽核是指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8、受理舉報、投訴,對于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依法處理;對于職責范圍以外的,應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9、加強內部管理,即應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解讀】本條系關于工會在社會保險事業中責任的規定。 1、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 (1)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提取工會意見。 (2)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社會保險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3)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2、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 (1)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進行監督。 (2)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 (3)對侵犯職工社會保險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 (4)法律救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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