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勤工儉學收益的納稅問題的答復
【分類號】J302380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教育部/財政部 【頒布日期】1980-08-02 【實施日期】1980-08-02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勤工儉學 【文號】( 8 0 ) 教供字0 4 2 號 【名稱】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勤工儉學收益的納稅問題的答復 【題注】(80)教供字042號 (80)財稅字125號 1980年8月2日
最近以來,不少學校來函或來人,反映和詢問有關勤工儉學收益納稅的問題,現根據國務院國發【1980】52號文件和教育部、財政部1978年12月21日(78)教普字1238號、(78)財事字37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綜合答復如下: 一、大、中、小學勤工儉學所得收入,一律不向財政上繳利潤,也不繳納所得稅。 二、大、中、小學勤工儉學生產的產品,凡用于本校教學、科研和生產方面的,不征工商稅;對外銷售產品的收入和接受校外加工、修理修配業務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工商稅。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部門按照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照顧。 大、中、小學校的學生到其他單位的工廠、工地參加勞動所得的勞務收入不征稅。 三、校辦農場的農業收入,應按照稅法規定征收農業稅。依法新開墾的荒地,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一年到三年。在山地上新墾植或者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三年到七年。至于少數新建的校辦農場,在開辦初期按照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經所在縣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免稅、減稅照顧。 各省、市、自治區為了扶持勤工儉學事業的發展,已根據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做了具體規定的,仍可執行。 請各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局(廳)通知當地各類學校,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以后有關繳納工商稅、農業稅的問題,請主動與當地財稅部門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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