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勞社[2004]85號
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保局):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結合各地實際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要依法推行社會保險,條件成熟的地區可實行“五險合一”參保。但對于農民工這個特殊群體,在目前所有險種暫不能同時全部參加的情況下,應該從實際出發,允許先參加部分險種。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長期待遇支付政策,按我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傷殘津貼的核定,以工傷職工受傷前十二個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如果其月平均工資達不到統籌地區月最低工資水平的,按月最低工資額為計發基數;對于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按不高于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不低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其繳費基數,傷殘津貼以核定的繳費基數為計發基數。
四、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過兩次及以上工傷,且有兩次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等級的工傷職工,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其最高級別的勞動能力鑒定等級計發。
各地在執行《通知》過程中,如發現什么問題請及時向我廳反映,以便研究解決。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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