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穗勞社函〔2005〕845號 |
關于印發《廣州市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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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市直屬機構、社會團體、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
為配合《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加強我市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現將我局制定的《廣州市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州市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廣州市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廣東省職業介紹管理條例》和《廣州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開辦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機構章程,內容包括:機構性質、名稱、地址、注冊資金及其來源和分配形式、職業介紹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經營方式及經營范圍等;
(二)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商業用途的、屬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許在臨時建筑開辦)、場地經營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的(不含公攤面積)、合法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不少于10萬元的注冊資金;
(四)有3名以上(其中1名為法定代表人)取得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的專職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三條 開辦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單位或公民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開辦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申請書,內容包括:開辦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目的和服務宗旨、服務項目和服務方法、經營目標等;
(二)機構章程;
(三)3名以上(其中1名為法定代表人)專職從業人員的身份證、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有驗資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10萬元以上驗資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辦公和服務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屬自有場所的,應當提交場地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屬租賃場所的,應當提供經房管部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不少于1年租賃期的租賃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四條 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
(三)分支機構3名以上(其中1名為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的身份證、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三條 第(二)項、第(五)項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條 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變更公司名稱的,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二)變更經營地址的,新遷入地的場所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第(二)項的規定;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持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
第六條 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股東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
(三)《勞動力中介服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四)變更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或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
(五)變更經營地址的,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三條 第(五)項要求的材料,且應當提供經原經營地所屬區及變更后所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具意見的證明材料;
(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供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法定代表人屬人事調動,還須提供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人事調動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注銷或歇業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或歇業申請書;
(二)本單位依有關規定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三)屬法院裁定破產的,應當提供法院出具的破產裁定書;
(四)《勞動力中介服務許可證》正、副本。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注銷或歇業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批復。
第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 依法對本轄區內被批準從事勞動力中介服務活動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有效的監督檢查,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相關的違法、違規行為。
監督檢查實行依法監督、權責統一以及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糾錯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主要通過書面檢查,核查反映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勞動力中介服務活動情況的有關資料,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通過書面檢查方式尚不能滿足監督檢查要求,或者根據對具體事項監督檢查的實際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抽樣檢查和實地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基本情況、業務開展情況、遵紀守法情況、業務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應提供以下書面材料,自覺接受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勞動力中介服務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廣東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和從業人員本年度第四季度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由市、區社保基金中心出具的社保核定單及增減人員情況變動表);
(四)上年度的工作總結(含人員變動情況、業務開展情況及遵章守法情況);
(五)受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處的,須提供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出具的結案材料及證明。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實地檢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工作人員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并交付實地檢查通知書,現場監督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對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勞動力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需要由當事人在記錄上簽字的,交由當事人確認后簽字。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年度內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處已有結論,又沒有落實整改措施的;
(二)難以繼續達到法定開辦條件的;
(三)經營管理混亂,一年內被群眾有效投訴3次以上,并經核實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經營的;
(六)成立后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自行歇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
責令限期整改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限期整改,并在30日內整改完畢。整改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方可繼續從事勞動力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銷、注銷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機制,對領取《勞動力中介服務許可證》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須定期報送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訂的《職業介紹工作情況》等報表,每半年報送一次。
社會團體承辦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直接報市勞動力市場服務中心;其余的勞動力中介服務機構,報所在區、縣級市勞動力市場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管理中心),由區、縣級市匯總后報市勞動力市場服務中心。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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