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社部發[2003]12 號 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5 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30 小時的用工形式。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 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錄用備案手續。 二、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 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 5-10 級的,經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四、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應當在錄用后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 理錄用備案手續。 重慶市相關規定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組織人事部,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 市有關部門,中央、外地在渝單位: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 號) 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結合《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非全日制就業勞 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3]112 號)一并貫徹執行。 用人單位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發 布重慶市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2]218 號)或所在區縣(自 治縣、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渝勞社辦發[2002]218 號文件確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已包含應由用 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小時工資標 準的 300%支付工資。 非全日制勞動者發生工傷,按我市現行工傷處理的規定執行。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按 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
系。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 。勞務關系、勞務合同是一種顧名思義的通俗稱呼,在《合同法》中是沒 有這類名詞的。屬于承包勞務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承攬合同”,屬于勞務人員 輸出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租賃合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沒有固定的 格式,必備的條款。其內容可依照《合同法》第 12 條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隨 機選擇條款,具體約定。 勞務關系的現狀與運用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 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 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2、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 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 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 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 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 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 “租賃勞動力”。 3、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 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 由于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 所以與新的 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4、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 系類似于勞務關系,但又不完全是勞務關系。有人又稱之為特殊勞動關系。 5、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 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并 與之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 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系與勞 務關系之后, 應特別注意自覺守法, 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 統統改為建立勞務關系, 以規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采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系代替勞 動關系的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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