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于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員工月工資總額是指企業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以及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等。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員工繳費工資×18%,其中8%為員工個人繳納;10%為企業繳納。
(三)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員工繳費工資×1%,由企業繳納。
(一)企業員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2、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二)參加工作時間的含義
指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
(三)繳費年限的計算
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調入本市以后應參加本市養老保險而未參加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超齡調入的員工由調入單位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后,其調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非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調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員(含將戶籍遷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
(四)提前退休的類別
1、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企業參保員工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③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
2、病退或退職
企業參保員工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病退;不具備病退的年齡條件,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退職。
(五)企業養老保險待遇分類
養老保險待遇分為以下兩類:
1、按月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其中養老金由兩大類構成: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①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②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員工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③調節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員工。調節金為300元;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④過渡性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8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
(2)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僅限本市戶籍員工):過渡性補貼、工齡補貼。
①過渡性補貼:只計發給1994年7月前參加工作的本市戶籍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標準是按1994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給付10元計算。
②工齡補助: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本市戶籍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標準是:(本人退休后首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性補貼)×1992年7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0.5%。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標準:
(1)基本醫療保險費:
①綜合醫療保險: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以其月基本養老金為繳費基數,由養老保險基金按繳費基數的11.5%按月繳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繳費基數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至300%之間選擇執行,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11.5%按月繳交。繳費基數的8.05%計入個人帳戶。
②住院醫療保險: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8%。上述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繳交,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列支。
(2)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5%繳交;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繳交。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分別按其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2、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具體是:
(1)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費。
一次性生活費支付標準:
深戶員工: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深戶員工: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2)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積累額。
(3)退休前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4)員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養親屬享受:個人帳戶余額、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六)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分三個步驟:
第一步、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每月繳費指數。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繳費指數為:
1、員工參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
2、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間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調入且已按原規定補交共濟基金或個人帳戶的員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調入前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未按原規定補交共濟基金或個人帳戶的員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調入前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本款第6項規定計算;
3、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復員軍人、退伍軍人、轉業軍人和部隊在編職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
4、1996年7月1日后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超齡調入本市且已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其超齡年限中屬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繳費年限的各月繳費指數均按1計算;在本市已繳費且繳費指數高于1的月份,按實際繳費指數計算;
5、員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當年和上年每月繳費指數分別按當年和上年每月繳費工資除以退休時上二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當年每月繳費指數按當年每月繳費工資除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6、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準調入的員工,調入時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金,以及調入時已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金但沒有繳費工資記錄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調入前繳費指數重新計算后低于0.4的,繳費指數均按0.4計算。
第二步、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第三步、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享受比例的確定辦法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舉例:鐘某1967年1月參加工作,1990年調入本市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2006年9月退休。其1990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400元,1991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500元,1992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700元,1993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800元,1994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1000元,1995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1150元,1996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1300元,1997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1500元,1998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1700元,1999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1900元,2000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2100元,2001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2400元,2002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2800元,2003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3100元,2004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3600元,2005年各月的繳費工資為4000元,2006年1月至9月的各月繳費工資為4200元。則:
一、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計算自1967年1月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指數
1967年1月至1992年7月共307個月繳費指數均為1;
1992年8月至12月共5個月的繳費指數=700/494=1.4170;
1993年各月的繳費指數=800/679=1.1782;
1994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000/881=1.1351;
1995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150/1023=1.1241;
1996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300/1209=1.0753;
1997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500/1378=1.0885;
1998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700/1532=1.1097;
1999年各月的繳費指數=1900/1726=1.1008;
2000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100/1920=1.0938;
2001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400/2162=1.1101;
2002年各月的繳費指數=2800/2352=1.1905;
2003年各月的繳費指數=3100/2551=1.2152;
2004年各月的繳費指數=3600/2661=1.3529;
2005年各月的繳費指數=4000/2706=1.4782;
2006年各月1至9月的各月繳費指數=4200/2706=1.5521;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
平均繳費指數=(1×36+1.1782×12+1.1351×12+1.1241×12+1.0753×12+1.0885×12+1.1097×12+1.1008×12+1.0938×12+1.1101×12+1.1905×12+1.2152×12+1.3529×12+1.4782×12+1.5521×9)/477=1.0715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706元×1.0715=2899元
2、享受比例的確定:
享受比例=30%+(25+7/12-25)×1%=30.58%
3、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2899元×30.58%=884元,鐘某的過渡性養老金為884元。
(七)歸僑退休的養老保險待遇
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5%的補助費。
(八)特殊工種
1、凡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應每年向市社保機構報送特殊工種名錄。未按要求報送的,不予審核。
2、凡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企業員工,應按時向市社保機構申報。經審查后,將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員工名單發還企業張榜公示10天。無異議的,則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3、嚴格按照原勞動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間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名錄審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和跨行業參照執行。
4、對沒有原始檔案或原始檔案沒有記載特殊工種工作經歷的,不得作為提前退休依據。
5、對于曾從事多個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員工,須按其從事其中一類(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高溫、井下、有毒有害)工種的累計年限認定其辦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種工作年限,在任何一類工種崗位的工作時間都達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辦理特殊工種退休。不同類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計計算。
(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準。
(十)退休員工指紋采驗
企業員工經核準可以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后,于受理申報次月的第5個工作日前持一張一寸近期彩照到社保機構指紋采集點采集指紋。
退休人員每年應在本人退休的月份或之前的3個月內,在市社保局、各區社保分局、社保站或所屬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指紋驗證點提供本人的指紋;在市外居住者可采取指紋卡驗證的方式;在國外定居者可采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證明的方式;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定居者可采取港澳工聯會出具證明的方式。為驗證指紋或提供證明的,市社保機構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補充提供指紋或證明后,市社保機構自次月起繼續支付,并補付拖延期間停付的養老保險待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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