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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霸業(yè) 第五十六章 大本營組建

二 玄武勛章

三 朱雀勛章

貳:軍職勛賞等級及標準

第一條:青龍勛章,為星章,以盤旋之青龍為圖記。分九等,以龍爪為九至一區(qū)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隊之指揮官,授予標準為:統(tǒng)御有方,克敵制勝者。

一至三等為金質(zhì),龍眼鑲鉆石,授予將官級。

四至六等為銀質(zhì),龍眼鑲藍寶石,授予校官級。

七至九等為銅質(zhì),龍眼鑲紅寶石,授予尉官級。

第二條:白虎勛章,為白虎撲擊之像。分四等。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作戰(zhàn)果敢,克敵制勝者。

一等為白金質(zhì),白虎加雙翼,虎眼鑲鉆石。

二等為金質(zhì),虎眼鑲藍寶石。

三等為銀質(zhì),虎眼鑲紅寶石。

四等為銅質(zhì),虎眼鑲珊瑚石。

第三條:忠勇勛章,為星章,以白虎撲擊為圖記。分兩等。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作戰(zhàn)果敢,克敵制勝者。

一等為金質(zhì),刻字忠勇壹等。

二等為銀質(zhì),刻字忠勇貳等。

第四條:傷殘獎?wù)拢瑸閳A章,以利劍交叉為圖記。分兩等。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 英勇奮戰(zhàn),光榮傷殘。

一等為金質(zhì),授予三次傷殘以上或陣亡之將士。

二等為銀質(zhì),授予一次或兩次傷殘之將士。

第五條:優(yōu)等服役獎?wù)?,為圓章,以長槍利劍交叉為圖記。分三等。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服役考核良好者。

一等為金質(zhì),授予服役十五年及以上之帝**人。

二等為銀質(zhì),授予服役十至十五年之帝**人。

三等為銅質(zhì),授予服役五至十年之帝**人。

第六條:朝日靖難獎?wù)?,為盾章,以青龍?zhí)と諡閳D記。不分等級。銀質(zhì),龍眼鑲水晶。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參加朝鮮-日本戰(zhàn)役作戰(zhàn)之帝**人。

第七條:甲午海戰(zhàn)獎?wù)拢瑸槎苷?,以?zhàn)艦巨炮為圖記。不分等級。銀質(zhì),巨炮口鑲黑曜石。

授予帝**人,授予標準為:參加甲午海戰(zhàn)作戰(zhàn)之帝**人。

第八條:非帝**人對于戰(zhàn)事建有勛績者,授予忠勇勛章或銅質(zhì)青龍勛章

第九條:以上勛獎?wù)掠傻蹏鴩啦恳悦髁钍谟?,并附相?yīng)證書、賞金、封號等。

第十條:勛獎?wù)率谟枞藛T之名單由各級主管報請帝國國防部審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勛獎?wù)率谟枞藛T之名單由帝國國防部備案注冊。

第十一條:金質(zhì)青龍勛章及壹等白虎勛章由皇帝陛下親自授予,其他勛獎?wù)掠傻蹏鴩啦课惺軇渍咧鞴偈谟琛?/p>

第十二條:初授白虎勛章及忠勇勛章應(yīng)由最低等開始,且授予白虎勛章者須擁有兩級別之忠勇勛章。

第十三條:勛獎?wù)轮宕鞣绞揭酪韵乱?guī)定:青龍勛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次之忠勇勛章,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再次,優(yōu)等服役獎?wù)?,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p>

更次,傷殘獎?wù)?,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p>

白虎勛章僅以綬帶系於頸口處,且僅可佩一種等級之白虎勛章。

朝鮮光復獎?wù)屡c甲午海戰(zhàn)獎?wù)屡屐盾姺蟊凵戏健?/p>

第十四條:勛獎?wù)轮畡儕Z

有以下情形者須繳銷所獲之勛獎?wù)?/p>

壹:犯上作亂者

貳:經(jīng)軍事法庭判定為三級以上之重罪者

叁:經(jīng)民事法庭判定剝奪帝國公民權(quán)者

肆:脫離帝國國籍者

此四種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剝奪所獲之勛獎?wù)隆?/p>

第十六條:獲勛獎?wù)抡咂渌@之勛獎?wù)聻閭€人所有,不得繼承、轉(zhuǎn)贈、出借、抵押及出售,違者將處以重罰,佩戴他人所獲之勛獎?wù)抡咭嗵幰灾亓P。

叁 :文職勛賞等級及標準

第一條:麒麟勛章,為星章,以麒麟與祥云為圖記。分九等,以祥云九至一朵區(qū)分一至九等。

授予帝國公民,授予標準:對帝國建設(shè)有相當功績或相應(yīng)學科有相當建樹。政略類含國政、經(jīng)濟、法律、教育諸科。

一至三等為金質(zhì),麒麟口鑲鉆石。

四至六等為銀質(zhì),麒麟口鑲藍寶石。

七至九等為銅質(zhì),麒麟口鑲紅寶石。

第二條:玄武勛章,為星章,以玄武與華表為圖記。分三等。

授予帝國公民,授予標準:對帝國建設(shè)有相當功績或相應(yīng)學科有相當建樹。格致類含理、工、農(nóng)、醫(yī)諸科。

一等為金質(zhì),華表鑲鉆石。

二等為銀質(zhì),華表鑲藍寶石。

三等為銅質(zhì),華表鑲紅寶石。

第三條:朱雀勛章,為朱雀展翅之像。分三等。

授予帝國公民,授予標準:對帝國建設(shè)有相當功績或相應(yīng)學科有相當建樹。人文類含國文、經(jīng)史、哲理、藝術(shù)、競技諸科。

一等為金質(zhì),羽飾鑲鉆石。

二等為銀質(zhì),羽飾鑲藍寶石。

三等為銅質(zhì),羽飾鑲紅寶石。

第四條:非帝國公民 對帝國建設(shè)有相當功績??山?jīng)總理大臣明令授予相應(yīng)之文職勛賞。

第五條:以上勛獎?wù)掠傻蹏偫砀悦髁钍谟?,并附相?yīng)證書、賞金、封號等。

第六條:勛獎?wù)率谟枞藛T之名單由各部次官報請帝國總理府審核。由皇帝陛下特令授予者除外。各勛獎?wù)率谟枞藛T之名單由帝國總理府備案注冊。

第七條:金質(zhì)麒麟勛章、金質(zhì)玄武勛章、金質(zhì)朱雀勛章由皇帝陛下親自授予,銀質(zhì)麒麟勛章、銀質(zhì)玄武勛章、銀質(zhì)朱雀勛章由帝國總理大臣授予,銅質(zhì)麒麟勛章、銅質(zhì)玄武勛章、銅質(zhì)朱雀勛章由各部次官授予。

第八條:初授玄武勛章及朱雀勛章應(yīng)由最低等開始。

第九條:勛獎?wù)轮宕鞣绞揭酪韵乱?guī)定

麒麟勛章佩於左胸之最上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次之玄武勛章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朱雀勛章佩於右胸按等級高低由右至左。

第十條: 勛獎?wù)轮畡儕Z:

有以下情形者須繳銷所獲之勛獎?wù)?/p>

壹: 犯上作亂者

貳: 欺瞞作假者

叁: 文過飾非者

肆 :經(jīng)民事法庭判定剝奪帝國公民權(quán)者

此四種以外之情形者不得剝奪所獲之勛獎?wù)隆?/p>

第十一條: 獲勛獎?wù)抡咂渌@之勛獎?wù)聻閭€人所有,不得繼承、轉(zhuǎn)贈、出借、抵押及出售,違者將處以重罰,佩戴他人所獲之勛獎?wù)抡咭嗵幰灾亓P。

本條例自光緒二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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