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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雇主外部責任問題研究 |
作為侵權行為法上的一個命題,雇主責任的理論基礎、歸責原則、構成要件以及雇主的追償權等問題,均已在學界達成了基本共識,作為共性的理淪,它們無疑可以適用于勞務派遣之中。但是,我們知道,勞務派遣三方主體中共同雇主的存在和雇用與使用的分離,使得勞務派遣雇主責任有著區別于普通雇主責任的地方,我們必須對其另行予以考察。鑒于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對勞務派遣中的雇主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筆者將從外部責任和內部責任的角度分別對其加以論述,并且提出制度構建設想,以期對我國相關立法有所裨益。 雇主責任的基本理論認為,勞動者(雇員)的職務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派遣單位(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用人單位對其享有追償權。案例: 2007年H月,張先生在朝陽區定福莊小區,因停車問題與保安白某發生口角,后雙方互毆。在互毆中,張先生被白某打傷,當場被打掉三顆牙。之后,張先生在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口腔醫院進行了進一步治療。其間,共花費醫療費1479.19元,休息時間共計12天。白某打人后即不見了蹤影,張先生找到物業公司索賠,物業公司卻稱:白某是中和人力公司派遣人員,物業只承擔間接責任。張先生想問,物業的說法對嗎? 律師認為:白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中和人力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在勞務派遣關系中,被派遣勞動者(雇員)職務行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于雇主(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外部責任的承擔有著重要影響; 分別論述: 被派遣勞動者(雇員)的職務行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當被派遣勞動者(雇員的職務行為造成了第三人損害時,雇主責任就產生了。但是,由于存在兩個雇主,那么,他們對于第三人以什么形式承擔賠償責任?是各自獨立承擔賠償責任,還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此,兩個雇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因如下: (1)雇主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在勞務派遣中,這一原則也是適用的,這兩個雇主均不能以自己的行為無過錯實施抗辯。換句話說,任何一個雇主既不能以自己履行了法定義務為由要求免責,也不能以內部約定為由要求免責(關于兩個雇主之間的內部約定,下文還將闡述)。因此,兩個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符合雇主責任的歸責原則的。 (2)雇主責任法理基礎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在勞務派遣中,雇員的勞動是同時為兩個雇主增進利益的,因此,兩個雇主均應承擔伴隨著獲得利益(或者其可能性)所發生的損害,質言之,兩個雇主均享有利用雇員獲利的權利,就都應當承擔賠償雇員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義務。因此,兩個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符合雇主責任的法理基礎的。 (3)雇主責任的邏輯起點是雇主對雇員的監督和控制。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兩個雇主對勞動者都有一定程度上的監督和控制,只不過,管理控制的程度和內容有所不同罷了。一般而一言,用工單位是雇員的真正勞動的場所,由用工單位來組織、管理勞動者的勞動過程,派遣單位負責錄用員工、組織培訓、發放報酬、交納社會保險及對外派遣勞動者等管理活動。因此,兩個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符合雇主責任的邏輯起點的。 (4)雇主責任的價值基礎是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三方主體關系復雜,而受害人是無從知曉的。當損害發生時,如果要求某一個雇主承擔替代責任,而另一雇主免責的話,就會使受害人為尋找正確的被告而多費周折,這既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兩個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符合雇主責任的價值基礎的。 被派遣勞動者(雇員)的職務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一般雇主責任中,當雇員的職務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他是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而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后,限制性追償權”。是有權向雇員追償的。筆者稱之為“雇員的限制性連帶責任”和“雇主的其中,“雇主的限制性追償權”那么,基于“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如果出現以上情況,屬于內部責任中的問題,將不在此處討論: 就會產生兩個不同基礎的連帶責任的競合: 自己責任”的“雇員與雇主之間的連帶責任”和基于“替代責任”的“雇主與雇主之間的連帶責任”。 對此,兩個不同基礎的連帶責任的競合,可以混同為一個三主體之間的連帶責任,即:被派遣勞動者(雇員)的職務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損害時,由用工單位、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如下:一是兩個連帶責任產生的基礎雖然不一樣,但是,其表現形式是一致的,均為連帶責任,將其混同不會產生混亂,因此,有著混同的可能性;二是理論分析要求精確、透徹,但是,法律規則要求可操作性,我們不能為了理論上的精美而犧牲實務上的可操作性,因此,有著混同的必要性;三是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如果不將其混同,必然會導致受害人行使請求權時的無所適從,這對其是不利的,因此,有著混同的現實性。綜上所述,從外部責任的角度而言,勞務派遣雇主責任是: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動者的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來源:廣州華路卓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2-07-02 20:5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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